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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延长《宝安区志愿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奖励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6-05-2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宝消规〔2026〕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签发日期 2026-05-18 实施日期 2026-05-18

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6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宝安区志愿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奖励暂行办法》(宝消规〔2022〕1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5月31日。

  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5月18日

  宝安区志愿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和调动志愿消防队伍发现和处理初起火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志愿消防队伍在消防救援中的积极作用,确保宝安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市、区关于切实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范围内的志愿消防队伍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消防队伍是指由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区、物业小区及大型商市场等单位组织成立,配有消防救援基础装备,经灭火救援培训,自行扑救或配合专业消防队完成一般性火灾扑救的团体组织,以及经培训具备一定消防救援技能的网格员、治安巡防员等组成的相关队伍。

  第四条  由区消安委会承担全区志愿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奖励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工作;区消安委办负责组织落实区消安委会的决议,具体组织奖项评定和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志愿消防队伍积极参与扑救初起火灾,经核实,结合火情事故轻重及队员在火灾事故扑救工作过程中的表现,给予表彰、慰问或现金奖励。但因自身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1. 对发现确切普通火情,第一时间主动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减少经济财产损失的,经区消安委会核实,对该个人或集体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

  2. 对在灭火救援过程中,主动帮助他人脱险,保护他人人身安全,降低火灾事故损失,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灭火救援的个人,由区消安委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予以500-2000元奖励;

  3. 对有效处理(完全扑灭)初起火灾的个人,由区消安委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予以1000-5000元奖励;

  4. 对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受伤的个人,根据伤情情况,由区消安委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予以1000-20000元慰问金;

  5. 对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及时抢救被困人员,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为有效避免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由区消安委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予以10000-20000元奖励;

  6.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牺牲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规定,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

  第七条  对在训练比武中和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年终予以奖励,在全区范围内评选出20支先进队伍,每支队伍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并奖励10000-20000元,用于队伍建设或建立激励机制奖励优秀队员。

  第八条  呈批奖励的材料和程序

  1. 呈批奖励材料:

  (1)《宝安区志愿消防队伍奖励申报表(个人)》/《宝安区志愿消防队伍奖励申报表(集体)》;

  (2)受奖励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受奖励集体单位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呈批奖励程序:

  (1)申请人(个人或集体)及时填写《宝安区志愿消防队伍奖励申请表》,由志愿消防队伍所在社区工作站或单位出具证明意见,并在灭火救援行动后5个工作日内报辖区消防救援站核实;

  (2)辖区消防救援站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意见并报辖区街道审核;

  (3)各街道需对奖励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在每月15日前统一收集汇总上月的奖励申请,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核;

  (4)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核后,报区消安委会审批,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每月月底前核发上月奖金,同时做好登记存档。

  第九条  对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为其申请奖励。

  第十条  申请人须对申报奖励事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奖励等,将取消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按标准为全区志愿消防队员参与灭火救援工作的事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奖励资金保障工作。本奖励资金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奖励暂行办法与其他奖励机制不相冲突,因本办法第六条原因获得其他奖励不影响本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各街道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本奖励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深圳市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所有。

  第十五条  本奖励暂行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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