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宝城管规〔2022〕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签发日期 | 2022-03-10 | 实施日期 | 2022-03-10 |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宝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已经2022年2月21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10日
宝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国有资金投资(含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保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优质高效,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深建规〔2021〕13号)及《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版)》(深宝建招标小组办〔2021〕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施工、监理、项目代建、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机构和其他服务类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评价(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我局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对承担我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进行合同履约评价。
我局所负责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商进行合同履约评价,局代建项目责任单位除对代建单位进行合同履约评价外,还应对代建单位组织的承包商合同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条 我局建设工程承包商合同履约评价(以下简称履约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承包商履约情况,为促进工程整改和工程招标择优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 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结果应按时报送区建设工作招标主管部门,以完善全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实现全区各发包人履约评价信息共享,并将数据库成果应用于我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成为票决入围和定标择优要素之一。
第五条 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六条 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第七条 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主要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评价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配合与服务,资金支付等。
(二)对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与合同管理,配合与服务,资金监管等。
(三)对代建单位的履约评价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配合与服务,资金监管等。
(四)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机构及其他服务类项目承包商的履约评价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工作完成情况、履约时限、配合与服务等。
第八条 为加强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特成立宝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全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开展、协调、实施、监督和审查。
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组长由局分管工程建设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工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项目单位。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工务中心,日常工作由区城管工务中心负责。
第九条 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工务中心)应制定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实施细则,明确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内容、评分标准等内容,局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开展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
第十条 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按季度进行,如不够一个季度的,按一季度进行评价。
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完成上一季度履约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履约水平明显高于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
(二)良好: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履约水平高于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
(三)合格: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60(含)~80分;
(四)不合格:履约表现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或需有关单位重复发出指令、反复整改,才能达到合格水平,评价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第十二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评价结果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得分不超过89分: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要求常驻现场,有3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本季度履约时间不满60天的(合同工期在60天内的除外);
(五)存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不得评为“优秀”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评价结果原则上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得分不超过79分:
(一)因自身原因拖延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管理班子未按投标承诺配备或者不到位的;
(三)经认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四)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5%的(仅限设计合同);
(五)存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列明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评价结果原则上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得分不超过59分:
(一)因自身原因拖延合同工期12个月以上的;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工期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工期20%及以上的;
(四)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的;
(五)施工类履约评价主要评分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得分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六)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不满足发包人及工程项目要求的;
(七)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
(八)因存在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违法分包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经认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情节恶劣或者情形严重的;
(十)经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贿赂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行为的;
(十一)在区住房和建设局每季度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整治被评为“黑榜工地”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本季度评为“不合格”,如因本季度区住房和建设局“黑榜工地”公布时间较晚而未能在本季度评价“不合格”的,须在下一季度评价时给予补评;
(十二)存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直接评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局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将履约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承包商,承包商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局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对承包商书面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后报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工务中心),由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工务中心)报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复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复核结果为承包商本季度履约评价结果,经审定的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承包商。
第十六条 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工务中心)应及时在我局官网予以公布。对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局项目责任单位应对相关项目承包商进行通报,并由局项目责任单位分管局领导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我局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及时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后,将履约评价结果报区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工务中心),由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工务中心)统一汇总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按规定在局官网予以公布后,在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按程序将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结果报送区建设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建筑工务署)。
第十八条 建立我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长效机制,由区城管工务中心负责对全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结果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局纪委监察部门有权随时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我局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承包商,可以拒绝近3年(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有被我局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或者其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原《宝安区城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履约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版)》(深宝城管〔2018〕1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工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宝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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