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科规〔2022〕2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
签发日期 | 2022-10-10 | 实施日期 | 2022-10-21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安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10月10日
宝安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宝安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推动医学研究成果转化和科研人才队伍培养,促进医教研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为宝安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是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宝安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推动健康促进、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及疫情防控等提升卫生健康服务的科技研究、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研究。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和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推荐申报。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需是正式受聘于宝安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进一步深入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具备基本实验设施和实验仪器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预期结果具有科学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二)项目的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可行;
(三)项目具备必要的研究基础设施,研究队伍配备成熟,研究时间充裕;
(四)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经获得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正在承担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六)项目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的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
(七)所申报项目需与其他机构协作的,由项目申报单位与协作机构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明确主次、双方权利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坚持“专家评议、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审议、社会公示、立项等环节依次进行。
第九条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必要时组织答辩。评审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条评审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同一机构专家不得超过2名。专家遴选坚持随机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组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的有关纪律,除因工作原因外,应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和专家意见等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实行公示制度,区科技创新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立项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监管项目实施,在研究技术投入、科研条件及配套经费等方面保障研究计划及时落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主要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向项目申报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健康局或受委托的其他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影响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及时报告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健康局。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需要变更项目内容的;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项目组主要成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期;
(五)其他需要批准变更的情形。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实施期内完成,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实施期到期前1个月以上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经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创新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或终止。原则上,项目申报单位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予以终止项目,并视情节严重作出取消项目申报人1年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的决定:
(一)擅自停止实施或改变研究计划;
(二)拒绝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和评估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延期项目以延期时间核算);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结题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专家组要求参照“第三章评审与立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长期受理结题验收申请,原则上每年开展1-2次结题验收。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到期后6个月内,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验收申请。在规定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是提出验收申请之前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医疗卫生项目申请。结题验收最终结果为“通过”、“不通过”。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不通过”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原因。区科技创新局下达整改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不再受理验收申请。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出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参照《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性取消项目负责人1年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评审等各项工作中,参与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等各项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成员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1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3年。此前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出台并处于有效期的有关医疗卫生项目的管理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但尚未验收结题的区医疗卫生科研项目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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