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人规〔2024〕1 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
签发日期 | 2024-12-31 | 实施日期 | 2025-01-14 |
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区零工市场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2月31日
深圳市宝安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工市场建设指引>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2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函〔2023〕82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推动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深人社函〔2024〕46号)等文件,加强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规范零工市场运营与风险评估工作,结合宝安区零工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宝安区零工市场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宝安区零工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多元参与、高效运行的原则,科学设站,规范赋能,为零工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零工服务保障。
第二章 零工市场服务体系
第四条【工作思路】宝安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按照多点位布局、分级化建设思路,建立以区级零工市场、街道零工市场、第三方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和优质服务资源等)为一体的线上线下零工服务体系,促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五条【运营模式】宝安区零工市场依托政府物业、社会机构场地,因地制宜进行装修建设、配备设备并开展零工市场运营服务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是全区零工市场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区零工市场建设统筹规划、信息网络平台搭建、管理服务规范制定等工作。
(二)各街道办是辖区零工市场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零工市场的建设场地选择、组织建设、运营监管等工作。
(三)第三方机构是宝安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宝安区零工市场互通资源,支持并参加宝安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各项活动,共同开展零工市场服务。
第三章 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设施建设】
(一)按需科学选址。前期广泛调研,科学统筹,着重考虑在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相对集中的地方、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园区、商圈以及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按需建设零工市场。对于依托已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街道零工市场,在综合服务场所划分“灵活就业服务专区”,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统一规范命名。各零工市场应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命名,并统一标识的字体、材质、规格等,标识应置于零工市场入口上方或左、右两侧显著位置。
(三)合理设置功能。根据场地条件和服务内容合理设置
职业介绍区、对接洽谈区、信息发布区、便民服务区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可设零工直播间、技能培训区、自助服务区、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四)完善设施配置。各零工市场要具备日常办公及网络运营条件,配备信息发布的基本设施以及写字桌椅、饮水机、手机充电、急救药箱等便民服务设施设备,并放置宣传资料、政策手册。
第八条【运营规范】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零工市场应制定管理和考核制度,压实责任,确保零工市场有效运作。规章制度、服务内容、工作流程、服务热线、投诉方式等信息要上墙公开。
(二)配备服务人员。各零工市场应配备工作人员落实相关服务,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就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公布、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隐私信息。
(三)完善服务内容。各零工市场要收集发布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以及小时工、日结工等招聘信息,为零工人员进行岗位推荐,并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规范开展运营。建设方自主运营或者合作开展运营,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质服务资源和社会资本等社会力量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活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管理原则】
(一)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街道、第三方机构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对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数据审核把关,确保信息数据真实、有效,杜绝虚假、诈骗信息进入零工市场服务平台。
(二)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指导街道、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零工市场日常工作。街道、第三方机构负责各自零工市场的日常运营管理,确保零工市场健康、规范、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附则】本指引自2025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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