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23〕6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
签发日期 | 2023-10-26 | 实施日期 | 2023-11-06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宝安区关于推动软件和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宝安区关于推动软件和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动宝安软件和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
打造世界一流的软件和互联网产业集聚基地。重点建设大铲湾、尖岗山市级重点软件产业集聚区。形成建筑面积充足、承载较大体量产业规模的优质软件产业空间。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示范园。
打造全国工业互联网发展标杆区。培育具有丰富服务商及丰富服务产品的工业互联网供给能力,引育双跨平台、特色型平台,壮大工业互联网平台集群体系,企业生产经营实现跨部门、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高效协同。
打造全国软件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软件赋能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发展,形成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兴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格局,实现一批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打造全球软件人才引领区。形成高端软件人才梯队,汇聚较大人员规模的多领域多层次软件人才队伍,涵盖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等领域的领军人才、创新人才、专业人才。
二、高标准建设大铲湾、尖岗山市级重点软件集聚区
(一)支持打造软件产业示范区
高标准建设大铲湾、尖岗山2个市级重点软件集聚区,形成两个承载大规模开发人员的高质量载体,部署万兆光纤接入、5G专网、边缘算力中心。加速推进大铲湾建设,拉动互联网+产业集群高速发展。充分发挥生态主导型企业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打造世界一流的软件产业示范园。支持园区(楼宇)升级改造为软件信息产业园(楼宇),在宝安中心区、铁仔山片区打造软件生态圈。
对经认定的宝安区软件信息产业园(楼宇),园内规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计10亿元以上的,按照园内规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0.05%,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的达标奖励。对获得达标奖励的园区(楼宇),第二年起按照园内规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增量的0.1%,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的奖励。鼓励园区运营主体对入驻的规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对享受园区运营主体市场评估租金25%及以上优惠的入驻企业,同步给予市场评估租金25%、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打造软件名园
支持软件信息产业园特色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基地)的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考核获评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基地),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夯实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基地
(三)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
深化建设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企业围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开发低成本、易部署、见效快的工业互联网软硬件产品,持续建设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引入优秀的区外服务商,壮大产品供给能力。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集群体系。面向区内产业链数字化协同需求,深化宝安区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供需对接、产业链动态监测、评估诊断等公共服务;引育多个双跨平台,为区内平台、工业企业赋智赋能;培育聚焦于不同行业和技术服务领域的专业型、行业型、赋能型平台,引导制造业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
四、聚焦重点发展方向
(四)聚力发展核心软件
大力发展工业软件,重点支持嵌入式系统软件、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研发设计类软件、制造执行系统(MES)等生产控制类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等管理协同类软件。加快发展新兴平台软件,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兴技术平台软件;支持小程序、快应用、低代码、原子化服务等新型轻量化平台发展。着力发展行业通用软件,支持面向政务、金融、交通、医疗、教育、建筑、文娱等行业的应用软件。
(五)建设互联网平台经济高地
重点围绕电子商务、网络出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网络教育、网络医疗健康、网络生活服务、网络广告服务等领域,引进培育一批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国内外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落户。支持互联网平台经济集聚规模,形成一批营收百亿、千亿的企业,提升平台经济的品牌影响力。
五、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六)支持生态主导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引导生态主导型企业将增值服务、网络广告、金融科技及企业服务方面的新业务、新技术落地宝安,形成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社交娱乐等优势产业板块。引导生态主导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向宝安集聚。
(七)壮大产业中坚力量
加快培育软件和互联网产业集群,形成以生态主导型企业为龙头、“专精特新”“独角兽”企业为骨干、规上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集群。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及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按年营业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阶梯式奖励。
(八)支持优质企业落地
大力招引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对新引进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阶梯式落户奖励。对新引进年营业收入增量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在宝安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用房的,给予12个月实缴租金的100%、最高500万元租赁安置奖励。
(九)支持孵化软件企业
鼓励区内大中型企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软件业务剥离并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软件企业。对剥离出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年度营业收入1%、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集聚软件高端人才
(十)加大软件人才引育力度
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落户宝安。对承担工业软件、基础软件等重大技术攻关的核心团队,给予市资助金额20%、最高2000万元支持。对获得市软件创新人才奖励和市骨干软件人才奖励,以及入选区“凤凰英才计划”“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软件和互联网人才,给予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安居保障等专项优惠政策。
鼓励区内软件和互联网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院、技术学校等合作,开展软件教学、人才资质认证,合作建设软件实训基地等,培养兼具行业知识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对被认定为区级软件技术实训基地的,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构建技术创新环境
(十一)实施技术攻关重大项目
支持区内软件和互联网企业联合用户单位、高校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通用技术的协同攻关,对获得市资助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市资助金额20%、最高600万元支持。支持区内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组织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对获得市资助的,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市资助金额20%、最高200万元支持。
(十二)支持工业智能应用场景创新
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与区内制造企业围绕工业场景开展跨界合作。鼓励企业运用人工智能软件对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智能升级,在质量管控、库存管理和监控诊断等场景部署成熟的工业人工智能应用。
(十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能力
引导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产品开发、质量控制体系,提升软件开发质量。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四级及以上,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二级及以上等软件行业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规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在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软件产品测试的,每个产品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万元。
(十四)培育软件开源生态
鼓励软件企业对国内重点开源社区关键技术贡献代码,对社区版本代码合入量排名前列且获得市开源贡献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金额20%、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基于自主核心技术实施软件开源战略,对高可靠性、高利用率、高下载量并获得市优秀开源软件奖励的项目,给予开发企业市奖励金额20%、最高60万元奖励。
(十五)营造创新应用氛围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围绕软件开发及创新应用、开源生态培育、网络安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方面举办高端展会、论坛、大赛、供需对接等活动。
八、加大应用推广力度
(十六)拓展软件产品应用空间
推动政务、教育、医疗、建筑等重点行业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硬件适配应用。鼓励区内企业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件,支持优秀软件产品纳入“圳创库”,支持国资国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圳创库产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适用尽职免责原则。支持首版次软件应用,对获得市首版次软件资助的软件开发企业,给予市资助金额20%、最高200万元支持。
(十七)支持企业使用云服务
支持企业降低信息系统运维成本,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我区规上软件和互联网企业购买云计算、云存储和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给予采购企业年度采购额30%、最高300万元资助。
九、保障措施
(十八)机制保障
成立软件和互联网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软件和互联网产业发展及体制机制改革,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推进园区建设、企业引育、技术创新、人才服务等各项工作落实。建立定期会议或督办机制,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及时解决企业、项目诉求。
(十九)资金保障
充分发挥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投资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软件和互联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手段,为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十、附则
(二十)本措施所指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
(二十一)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区内其它措施和前海合作区相关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
(二十二)本措施自2023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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