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区级规范性文件 > 宝安区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0-1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规〔2024〕4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4-10-01 实施日期 2024-10-11

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日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区建设,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区文化体育事业建设,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三)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四)分类审批、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审核资金收支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体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决定增减。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宣传部为专项资金牵头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具体事项。

  第五条 根据工作和评估需要抽取人员组成专业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宣传文化体育行业内专业人员、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化体育工作管理人员组成。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评审、项目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审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调整计划;

  (三)核定专项资金的支出;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二)负责牵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区财政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统筹、协调项目申报和实施: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公示,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制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助资金分配手续;

  (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负责监督资助项目的组织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含审计)等工作;

  (六)负责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牵头编制专项资金调整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档案整理、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文件及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调整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负责按程序规定将批准资助的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归口主管单位;

  (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监督专项资金支付情况;

  (六)会同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七)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一)参加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出项目资助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执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并监督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事宜;

  (三)协助制订修改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研究提出项目资助建议;

  (二)负责对本单位主管的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

  (三)负责办理已批准的资助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并协同对项目进行绩效监督;

  (四)对资助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主管部门监督与评价,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区内非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不作为归口主管单位,原则上不接受其直接申报。确因工作需要申请专项资金的,以临时项目的形式申报;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科学合理、精准合规编制项目预算;

  (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三)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项目实施;

  (四)落实专款专用,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区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

  (七)如另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活动的,要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并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及协助验收;

  (八)其他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社会申报项目资助形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项目。

  第十三条 社会申报的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宣传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和符合配套奖励制度相关要求的个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为以宝安为主题或在宝安区落地,用于扶持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社科理论研究。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包括短视频制作)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和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体赛事、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体活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文体活动和重大对外文体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开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培育活动,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要活动而开展的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现代化国际化建设而开展的对外宣传活动;宝安城区形象宣传等。

  (六)辖区非国有博物馆、文化艺术空间及文化遗产的资助。

  (七)辖区内民营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八)区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具体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艺术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活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社会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采取公开发布公告、集中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后,由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专业评估小组提出意见,经区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社会申报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初审;

  (三)组织专业评估小组评估;

  (四)区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审核;

  (五)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六)社会公示;

  (七)资助项目单位与区委宣传部签订项目责任书;

  (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纳入年度项目申报,必要的工作任务或紧急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主办或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临时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附会议纪要或有关批示文件),按“一事一议”程序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期内自行办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年度项目申报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属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惩戒对象。

  第二十条 经审定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由区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在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示内容原则上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归口主管单位名称和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公示期间相关方应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程序签订责任书和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提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需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委宣传部制定项目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负责下达资助资金,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因同一事由已获得我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四)其他与项目开展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应取得项目归口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后向区委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项目实施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须向区委宣传部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阶段报告,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完成项目结项报告。项目实施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监控专项资金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财务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开展绩效再评价;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归口主管单位应协同区委宣传部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绩效评价依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者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区委宣传部取消其申请资格,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区委宣传部有权取消其当年度的申报资格,不受理资助申报:

  (一)不按要求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阶段报告;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投入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结项(验收)或者结项(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评估人员在评估、验收、专项检查、财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含第三方财务机构,绩效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办法)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