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规〔2019〕3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19-06-15 | 实施日期 | 2019-06-15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宝安区临时公交场站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5日
宝安区临时公交场站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简化临时公交场站建设,加强场站日常管理,规范场站运营秩序,保障公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公交场站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时公交场站指利用未出让土地(包含国有未出让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建设与固定场站相比,内容相对简化、设施标准相对较低的场站及其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临时公交场站配套的临时建筑主要采用集装箱、简易钢架等方式建设,建筑物须按规定限期拆除。
第四条 由区政府主导设置的临时公交场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选址与审批
第五条 鼓励充分利用闲置、边角用地建设临时公交场站。用地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优先考虑在城市总规或法定图则中规划为交通设施用地的地块;
(二)选用地块须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年度实施计划;
(三)选用地块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四)选用地块不得占用基本控制线用地、水源保护区用地、耕地等,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五)选用地块周边交通应相对便利,有利于公交车辆进出场站。
第六条 临时公交场站建设应遵循尽量少迁移树木的原则,做好与现状树木的融合。
第七条 街道办根据辖区公交线网规划需求和场站基本使用要求,对临时公交场站用地进行选址,并出具用地使用意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提供场站规模、选址及交通组织等相关专业意见。
第八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根据街道办场站用地选址情况,依法向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按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开展审批工作。
第九条 在临时公交场站用地选址完成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函告场站选址所在街道办,由所在街道办负责开展场站外进出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达到“通路、通水、通电”标准。公交企业负责场站内部设施建设。
第十条 临时公交场站应按照《深圳市公交行业临时场站标准化工作指引》要求,依照申报图纸建设,并严格遵循学校、医院等单位的邻避效应。
第十一条 若需要建设临时建筑,场站实际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办理报建,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同时,鼓励通过租赁周边房屋等方式解决场站管理用房问题。
第十二条 对临时公交场站用地免收临时公交场站用地租金、免除预缴存恢复土地原状费用。
第十三条 临时公交场站用地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提供给公交企业无偿使用,并委托公交企业管理。临时公交场站运营的线路必须服务宝安辖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应当与公交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临时公交场站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确有必要延长用地使用期限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场站使用单位(公交企业)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前3个月,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提交场站使用延期申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前2个月,向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申办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用地期满的、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延期申请不通过的,以及政府需要对临时公交场站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提前2个月函告),致使场站无法继续使用的,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组织公交企业按要求无条件撤离,由公交企业按原状恢复。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参与临时公交场站的运营管理。
(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作为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场站运营管理的监管、指导和检查等工作,是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二)辖区街道办具有属地监管责任,应履行对临时公交场站的日常网格化巡查、安全监督等管理职责。
(三)公交企业作为临时公交场站用地安全生产的主体,全面履行临时公交场站的安全主体责任和日常管理职责。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综合公交企业线路服务对口程度、区域车辆规模分布、场地需求紧迫度等因素,对场站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应本着集约与节约原则,整合全区公交场站资源,提高场站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临时公交场站实行公交企业自主管理、自主使用方式。公交企业获得场站使用权后,临时公交场站用地仅用于公交车辆停放、充电和基本保养维护,不得非法转让、租赁或用于其他经营性的活动,并禁止对临时公交场站进行功能改造。
第十九条 临时公交场站按照有且仅有一家管理主体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若有其它公交企业线路需进驻,应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的同意,并由行使管理职责的公交企业与其它进驻公交企业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管理责任和使用责任)。行使管理职责的公交企业应对使用过程中的维稳、安全及纠纷等负主要责任,其它进驻公交企业应服从场站日常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临时公交场站服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临时公交场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临时公交场站考核管理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参照《深圳市公交场站运营管理服务标准》的要求另行制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公交企业所有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均应当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在其与公交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中通过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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