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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10-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办规〔2019〕5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9-10-31 实施日期 2019-11-19

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大鹏新区范围内从事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须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其他由市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临时建设,违法占有、使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

  (二)新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业主的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三)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

  (四)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应当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处理,未经备案的一律停工、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无资质的一律停工、未经过培训的一律停工、未持证上岗的一律停工、现场无专人监护的一律停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新区安委办对辖区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综合指导职责,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的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包括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负责对进行备案巡查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灯光、户外广告等行业领域的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包括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负责具体协调指导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相关零星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辖区消防部门负责对相关零星作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新区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查处办事处上报的涉及水政法律法规的零星作业违法行为。

  新区物业管理、公安、环保、教育、卫生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指导、查处办事处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本行业领域的违法行为。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新区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督促整改,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第七条 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负责结合辖区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将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向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申请经费保障,通过购买服务或发动辖区网格员力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四)细化完善辖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和隐患整改、宣传培训等情况,建立辖区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零星作业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六)组织对发现的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组织办事处有权执法机构依据委托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超出办事处执法权限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业主、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零星作业备案服务;

  (二)落实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零星作业备案申请;

  (三)配合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零星作业台账;

  (五)组织开展社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业主、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零星作业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所在办事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配合办事处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办事处;

  (二)将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业主和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活动,发现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办事处;

  (四)配合有关部门、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对申请备案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并对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于经有关部门、办事处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整改的,采取禁止物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措施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条 业主或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零星作业开工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

  第十一条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零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

  (二)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应将零星作业的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零星作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零星作业活动,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

  (一)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充分了解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全程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生产作业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由办事处具体承担备案服务职责。办事处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委托辖区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零星作业,由办事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零星作业,由所在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上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六条 零星作业备案,需报备零星作业的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人员及其作业内容。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一)《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作业备案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所有参与零星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应对业主和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于当日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经修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备案受理单位留存和备案申请人张贴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备案完成后,备案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发放《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作业备案登记回执》、《零星作业安全须知》。备案登记回执一式两份,分别由备案受理单位留存和备案申请人张贴在作业现场醒目位置。

  鼓励各办事处加大对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为备案申请人免费或优惠提供可供的安全生产防护工具。

  第十八条 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在当日内上报办事处集中受理平台转新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处理;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生产作业,并及时上报办事处集中受理平台转办事处相关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办事处委托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的,应当加强对其执行前款规定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和《深圳市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深圳市零星作业安全巡查要点》和本细则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办事处负责受理备案的零星作业,由其自行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社区工作站代为受理备案的零星作业,应当及时报告办事处,由办事处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机构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备案的零星作业,所在办事处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 网格员、办事处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于当日上报办事处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二)发现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于当日上报办事处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辖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查处:

  (一)涉及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巡查人员上报办事处集中受理平台,再由平台管理部门按执法事权分工转办事处安全监管、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涉及零星作业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巡查人员上报办事处集中受理平台,再由平台管理部门按执法事权分工转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据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超出办事处相关执法机构权限的,按执法事权分工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培训、指导,明确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二十二条 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办事处应全面加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提升零星作业从业人员及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第五章 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业主以及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零星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按照《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深府〔2017〕57号)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作业,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被责令停止作业,但拒不执行的;

  (三)作业活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新区安委办将各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零星作业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尽职履职的,由各办事处对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报送至新区安委办转物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符合有关奖励办法规定并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保持一致。

  附件:1.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作业备案登记表

  2.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作业备案登记回执

  3.零星作业安全须知

  4.大鹏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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