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福城管规〔2025〕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签发日期 | 2025-10-10 | 实施日期 | 2025-10-23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美福田生态建设,提高市民护绿、爱绿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捐认建认养活动,我局制定了《福田区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建认养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0日
福田区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认捐认建认养应遵循“自愿、公益、公开”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捐赠内容得到妥善管理和充分合理利用,最终达到增强市民环保意识,促进社会参与,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更多绿色公共空间,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第二条 认捐认建认养的主要形式
(一)认捐
认捐方提供资金,可指定特定用途,如用于建设或管养维护指定的空间、设施、树木等;也可用于非指定用途,即不指定资金使用的具体对象,由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福田区城管局)统一规划用于福田区绿美空间的拓展建设、树木种植培育与后期养护等多方面工作。
认捐方提供设施和树木,需在各个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提供的接受捐赠的设施和树木清单范围内。遵循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原则,捐赠前须进行可用性评估和价值评估。
(二)认建
具备工程设计、建设等相关资质的认建方依据绿美空间用地规划,负责计划建设的绿美空间建设方案的设计与实施,由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审核评估建设方案可执行性并于建成后委托三方验收,承担后续管养工作期限不少于1年。
认建中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相关部门同意。
认建方未如约履行相关义务的,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违约情况书面告知红树林基金会,由红树林基金会行使相关权利。
(三)认养
认养方依据绿美空间管养要求,直接投工投劳对认养的设施和树木进行管养维护,直接参与树木种植工作。
(四)其他有益于绿美空间生态建设认捐认建认养工作的形式,如组织植树活动等,相关形式经协商后协议确认。
第三条 设施捐赠的可用性评估方法
设施的可用性评估由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绿美空间的规划和设计要求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认设施捐赠的可用性。
第四条 设施捐赠的价值评估方法
设施捐赠的价值评估是确保认建认养项目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的关键环节。设施价值由认建认养方提供购买记录及正规发票复印件,或提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交由福田区城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认设施捐赠的价值。
第五条认捐认建认养荣誉权益
为鼓励社会参与生态建设,积极认捐认建认养,助力绿美空间长效性维护提升,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形成“树木树人”的社会氛围,认捐认建认养可获得荣誉激励。
荣誉权益包含荣誉证书、标志牌、专属称号。其中标志牌按照不同捐赠等级包括电子标志牌、实物标志牌,电子标志牌展示于认捐认建认养项目官方页面,实物标志牌设置于认建认养区域内。专属称号按照不同捐赠等级包括公益“认捐”(或“认建”或“认养”)守护星、公益“认捐”(或“认建”或“认养”)行动家、公益“认捐”(或“认建”或“认养”)先锋卫。
第六条 认捐对应捐赠荣誉权益
认捐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可获得(电子)荣誉证书,同时根据捐赠额度授予“公益认捐守护星、公益认捐行动家、公益认捐先锋卫”专属称号,具体标准由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并通过认捐协议约定。
第七条 认养树木具体对应捐赠荣誉权益
1.个人认养单株乔木,认养费达到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可获得电子荣誉证书。
2.个人认养单株乔木,认养费达到500元及以上。可获得荣誉证书、电子标志牌(展示期限1年)。
3.个人认养10株及以上,认养费达到5000元及以上;团体认养50株及以上,认养费达到25000元及以上。可获得荣誉证书、实物标志牌(展示期限1年)、公益认养守护星专属称号。
4.个人认养50株及以上,认养费达到25000元及以上;团体认养100株及以上,认养费达到50000元及以上。可获得荣誉证书、实物标志牌(展示期限3年)、公益认养行动家专属称号。
5.个人或团队认养费用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可获得荣誉证书、实物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增加展示期)、公益认养先锋卫专属称号。
第八条 认建认养空间设施具体对应捐赠荣誉权益
(一)认养已建成的公园内公共设施
1.个人认养单个设施,认养费达到1000元及以上。可获得荣誉证书、电子标志牌(展示期限1年)。
2.个人认养单个设施及以上,认养费达到3000元及以上;团体认养5个设施及以上,认养费达到5000元及以上。可获得荣誉证书、实物标志牌(展示期限1年)、公益认养守护星专属称号。
3.个人认养单个设施及以上,认养费达到10000元及以上;团体认养10个设施及以上,认养费达到20000元及以上。可获得荣誉证书、实物标志牌(展示期限2年)、公益认养行动家专属称号。
4.个人认养单个设施及以上,认养费达到20000元及以上;团体认养10个设施及以上,认养费达到30000元及以上。可获得荣誉证书、实物标志牌(展示期限3年)、公益认养先锋卫专属称号。
(二)认建新建绿美空间内公共设施
个人认建10个设施及以上,认建费达到10000元及以上;团体认建50个设施及以上,认建费达到50000元及以上。可获得荣誉证书、标志牌(展示期限1年)、公益认建先锋卫专属称号。
(三)个人或团体认建认养费用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协议双方协商增加标志牌展示期。认建认养费用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展示期10年;每提高100万元展示期增加1年,最高不超过20年,超出部分根据届时有效的捐赠办法实施。
第九条 续期机制:鼓励认建认养方在协议期满后,继续为认建认养的设施或树木提供支持,以保证其长期稳定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续期机制如下:
1. 续期申请:协议双方均可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提出续期。
2. 续期评估: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估认建认养实施情况并报送至福田区城管局,福田区城管局根据定期评估报告在协议期满前提供续期建议。
3. 续期协议:协议双方沟通确认后,重新签署认捐认建认养协议。
4. 续期周期:根据认建认养方意愿以及树木或设施的具体情况,设定续期周期,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与需求匹配。
第十条 退出机制:退出情形包括自动退出、认捐认建认养方可以不再履行义务以及红树林基金会依法解除的,具体如下:
1. 自动退出: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确认是否续期,无续期意向的,认建认养关系自期满后自动解除,相应权利义务终止。
2. 认捐认建认养方可以不再履行义务:协议期间,团队或个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经依法申请确认不再履行义务的;企业宣告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决定协议解除的。经合法程序确定协议解除不再履行义务的,协议未履行部分终止,协议约定的荣誉权益按照已履行的部分进行调整,已捐赠的财产不予返还。
3. 单方解除:协议期间,发现认捐认建认养资质变化导致不符合要求的、认捐认建认养方存在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红树林基金会可以在通知对方后解除协议,已捐赠的财产不予返还。
4. 档案管理:认建认养所涉及的资产或资源在关系解除后将收回纳入统一管理,重新进入认建认养流程。福田区城管局应当妥善保管退出过程所涉资料,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
第十一条 如设施或树木遭遇意外,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突发性或大规模病虫害、人为破坏等情况,处理流程步骤如下:
(一)发现与报告:一旦发现树木受损或设施毁坏,公众可立即向公园管理处、福田区城管局或红树林基金会报告,提供设施或树木的位置、受损或毁坏情况等信息。
(二)现场勘查:接到报告后,通知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可修复性或确定是否需要更换。对于复杂或严重的树木损害,咨询植物病虫害防治、树木养护等领域的专家,制定科学的处理方案。
(三)修复或更换: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树木或设施,如断裂、倾斜,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支撑、修剪、移除等,以防止进一步的伤害或事故。对于可修复的树木,制定详细的修复计划,包括疾病治疗、虫害防治、营养补充等。如果树木或设施受损严重无法修复,评估后认为更换更合理,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应启动树木或设施更换流程。
(四)信息通报:福田区城管局应及时向认建认养方通报设施或树木的受损情况、处理方案及预计的修复或更换时间。所涉及的树木修复、设施更换费用由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并实施。
树木或设施如需更换,则须重新签订协议,变更认建认养对象,认建认养期累计。认建认养的设施或树木无需更换仅修复,可不变更协议。
(五)跟进与监督:协议有效期内,认建认养方有权了解树木或设施的修复进度,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提供更新进度信息。
(六)标志牌处理:如树木或设施被更换,在认养认建期限内,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应负责在更换的设施或树木上重新制作并安装标志牌,以延续纪念意义。
(七)长期维护:绿美空间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对树木或设施进行检查,预防潜在问题,确保认建认养方权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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