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区级规范性文件 > 福田区 >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区直部门 >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0-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福财规〔2024〕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
签发日期 2024-09-30 实施日期 2024-10-25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创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保障辖区居民安全,现将《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创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保障辖区居民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股份合作公司协助开展城中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经费支出,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支持对象为福田区范围内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三条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是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福田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是该项资金的执行部门,区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额度与分配方法

  第四条福田区政府每年给予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费用支出补助总计3800万元。补助金额视财政状况可以酌情调整。

  第五条 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社会治安补助金额根据各股份合作公司上一年度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治安费用支出金额作为计算指标进行分配,其中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治安费用支出金额结合公司近五年治安费用支出金额进行审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股份合作公司补助金额=区下拨资金总额×(该公司上一年度已经审计的治安费用支出金额/全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上一年度已经审计的治安费用支出总金额)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社会治安补助资金所需书面材料:

  (一)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社会治安费用报告(包括上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实际支出明细、上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本年度社会治安管理费用支出计划、公司当年从事社会治安工作人员花名册等内容)。

  第七条福田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于每年第一季度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申请。

第四章 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福田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负责审查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申报材料,根据本实施细则中资金分配计算方法,形成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同意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九条 当年社会治安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由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按照规定拨款至各股份合作公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用于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中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经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社会治安方面直接经费支出,包括相关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有关工作费用等。

  (二)社会治安方面设备、装备等技防投入费用。

  (三)社会治安方面人员培训费用。

  (四)社会治安方面的宣传教育费用。

  (五)社区治安突击行动、重大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原则:各股份合作公司本身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不可从补助资金中支出;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应首先制定详细的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接受补助资金的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区委政法委、福田公安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加强对辖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保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形势良好。对于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能,造成辖区内社会治安状况比上年明显下降的公司,在下年审核该公司的补助资金申请时,将酌情核减,并责成有关公司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把握社会治安补助资金资助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接受补助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对社会治安补助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浪费,在补助资金使用的过程中,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要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管。

  第十六条福田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报告,经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同意后,上报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