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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6-05-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福发改规〔2026〕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签发日期 2026-05-27 实施日期 2026-06-2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全链条闭环管理、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构建福田区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5月27日


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提升我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辖区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推动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指导各部门、各街道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及安全监管等工作,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负责《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用地、配建比例和预留达标条件的监督落实,依职责做好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负责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纳入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对充换电设施企业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四)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依职责监督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按要求落实配建充换电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充电车位管理等事项纳入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范围;依职责开展社会经营性停车场、全区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五)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属公园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用地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六)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审批工作,将住宅小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自用充换电设施进行登记,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住宅小区充电服务纳入物业服务评价;负责区属保障性住房配建充电设施工作;依职责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等日常监督管理。

  (七)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监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八)区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负责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落实本单位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九)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依职责负责学校、医院、区属物业等单位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共文体中心、福田公安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依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文体场馆、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等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福田消防救援大队依职责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等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充换电设施场所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制度,督促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全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对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置进行指导。

  (十三)各街道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含投诉处理),做好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企业进行处置。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按照“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财政、消防救援等部门严格落实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及相关要求,构建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五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设施类型、场地条件等因素,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建比例,提高充电设施的覆盖率和利用效率。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三)鼓励在公园、文体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停车场(库)合理规划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超充设施,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四)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五)按深圳市城市规划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重点片区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释放土地空间,在地面合理规划布置公共充电站。

  (六)按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相关规定,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快速充电设施,并积极应用液冷超充、智慧光伏、先进储能、车网互动等先进技术。

  (七)完善重点领域配套设施:公交综合车场及首末站应按导则配建充电设施;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垃圾转运站及环卫停车场等物流环卫集散地,应结合需求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统筹保障各类营运车辆的充电、停放及维保需求。

  (八)结合城中村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中村、老旧小区加快建设充电设施。

  国家、省、市对充换电设施配置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电网企业研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技术发展、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积极推动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预留合理电力容量、充分保障供电需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应做好规划选址布置,设计及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符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主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应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并应具备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施工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相关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全过程监管确保施工符合建设设计质量要求。

  (四)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宜布置在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

  2.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且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规定分组设置,各组之间应设置组间隔墙,或相邻两组之间间隔不应小于6米。

  3.不应采用快充设施,充电设备最大输出功率不应超过30千瓦,且宜采用小功率非车载充电机。

  4.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程序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同步获取项目代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

  (三)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规划要求:

  1.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纳入《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可以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

  2.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手续:

  1.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小于等于100万元)的,在个人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公园、交通枢纽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既有停车位安装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涉及道路开挖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电力管线规划及建设,应尽量统筹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并按程序向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市公安交警局福田大队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五)城市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站,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指引》《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进行验收,自行或委托土建、电气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和验收,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

第四章 运营管理

  十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对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节能审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验收等环节资料)在市级“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办理信息登记。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属于强制管理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还应依据计量强制检定管理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申请检定。

  十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系统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充换电设备编码、设备使用状态、充电量、使用率、运行时间、运行状态、安全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系统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二)系统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按数据采集标准实时上传相关数据至市级平台;受委托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数据具备上传能力的,应同步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若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将更新情况及时向市级平台进行变更登记。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福田供电局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运营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应台账。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积极配合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开展安装验收、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登记的自用充电设施,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进行登记。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验收和安全检查。尤其应加强对长期闲置或存在故障的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避免充电车位资源无效占用和产生安全隐患。如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受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委托为所在地充换电设施提供用电及消防安全等日常巡检管理服务的,各方应明确权责、合理约定服务费用。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火灾、防风防汛、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人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处置。

  第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新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换电设施升级改造;示范建设光储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鼓励移动充电技术应用,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二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做好运营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与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创新充电车位智能化管理模式,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等功能,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

  (二)支持综合实力强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加强与电网、物业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商业合作,支持建设光储充放和车网互动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

  (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识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科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或个人)为管理(或自用)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对长期失效充电桩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立完善的设施管理体系,制定退出计划并逐步淘汰老旧、存在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既有充电设施为超充设施,推动建设一批“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项目。

  第二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统筹部署、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构建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并按市级要求加快长期失效充电设施清理和老旧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共同推动辖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二十负责各场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各街道办可结合实际,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督,并通报监督结果。

  十七 电网企业负责将充电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提供规划布局技术支持与供电保障;简化用电报装审批及验收流程,提供高效服务;负责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及保障工作,引导运营企业接入虚拟电厂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充换电设施,指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包括充换电设备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

  (二)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超充设施是指单枪最大充电功率不低于480千瓦,并同时满足单枪最大输出电压不低于1000伏、单枪最大输出电流不低于500安的充电设施。

  (四)长期失效充电设施,指半年以上无运维管理记录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充电设施,具体判断标准依据《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长期失效判定规范》(DB4403/T515—2024)。

  (五)老旧充电设施,指额定功率小于3.5千瓦、服役期5年以上的交流慢充设施和额定功率40千瓦交流快充设施。

  (六)换电设施,指为可换电的特定新能源汽车以更换电池方式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七)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八)集中式充电站,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或专用场站停车场内规划建设的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

  (九)充换电设施企业,指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换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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