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福应急规〔2024〕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
签发日期 | 2024-10-26 | 实施日期 | 2024-11-13 |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6日
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功能,提高福田区公共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发挥安全专项资金利用效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补助内容包括股份合作公司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及综合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使用管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人员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中村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水平,壮大应急处置队伍力量,保证城中村内有足够人员全天候值守,根据消防救援工作和所承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确需增加应急处置分队人数及补助经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应急处置分队人员组成包括队长、副队长、班长、文书人员、驾驶员、普通队员等。各股份合作公司招聘的应急处置分队队员(以下简称分队队员)应当通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体检、考核,各项指标合格后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下发培训合格证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与新入职队员签订劳动合同。
文书人员、驾驶员可向社会招聘,其他人员原则上优先从退伍、退役军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中招聘;队长、副队长至少有一人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或退役士官(军种不限、有消防救援从业经历者优先);各队退伍、退役军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占比应不低于各队伍总人数的60%。
第六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新队员入职3日内将人员名单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灭火工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以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办公室核准的人员名单作为核拨人员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训练考核机制。分队队员无特殊原因,一个自然年度内考核累计3次不达标或不参加考核,股份合作公司应将其调离一线应急救援岗位。各分队涉及队员岗位调整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区应急管理局批准。
股份合作公司辞退队员时,需提前7日向区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灭火工作办公室报备。队员辞职或者被辞退,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将人员变动信息向区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灭火工作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经费补助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纳入区应急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核拨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按季度一次性下拨至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前各股份合作公司需提供上一季度各类补助经费开支的正规财务报表作为申请凭据。
第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股份合作公司递交的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没有落实相关经费发放标准和要求的股份合作公司,暂缓下拨相关经费;待其按规定和标准落实相关经费后,再下拨并补发补助经费。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及相关街道,不断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区财政按需核拨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应急处置分队队员工资补助经费。该经费按照区政府审定的财政补助经费标准予以拨付。具体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拨付给分队的经费补助,除专项经费专项支出外,工资福利经费(包含股份合作公司按照要求划拨给分队的40%经费,下同)只能用于发放工资(含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电话补助等)、缴纳社保医保。股份合作公司应该在新队员入职30日内为其购买社保,将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电话补助等发放给队员个人的经费一并列入工资表核算,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0月起,分队队员工资补助经费标准提升至8.82万元/人/年,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不低于8.82万元/人/年标准的40%(即不低于3.528万元/人/年)保障队员工资福利。
(二)应急处置分队应急救援设备维护保养经费。应急救援设备包括: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器材装备、应急救援装备等。区应急管理局每年下拨配套经费如下:
1.应急救援车维修费4.5万元/队/年;
2.消防电动车保养费用1万元/队/年;
3.日常巡逻车辆油料损耗费3万元/队/年。
股份合作公司对该笔费用应按季度提供具体使用明细表(注明支出、结余等)及相关发票凭证。对于区政府配发的车辆及各类器材装备均需定期维护保养,因未及时维护保养导致的损坏,及影响日常应急救援造成的损失,由股份合作公司承担。
(三)分队队员服装、个人携行装备和年度培训、考核、演练及应急抢险经费。
(四)应急处置分队值班室办公设备购置及维护经费。
(五)业务补充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实时补充应急救援器材、单兵装备及更新应急救援车辆等。
以上专项补助经费,除(一)、(二)中人员工资补助经费、车辆维护保养及油料损耗费按规定下拨至股份合作公司外,其余补助经费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审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
(一)分队在申请经费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队员每月工资发放表(一季度一交)、银行发放工资回单(一季度一交)和队员社保缴纳清单(一季度一交)。以上资料由股份合作公司交至区应急管理局森林防灭火工作办公室存档,股份合作公司和相关队员应当在相关纸质凭证上盖章和签字。
(二)各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人员在工资表中对五险一金、加班费、值班费、绩效奖金等发放情况及标准进行备注说明。
(三)全年各类、各项经费总支出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12.348万元。分队配套经费开支,如应急救援器材、车辆维护、油料、装备配件采购等用于应急分队管理建设的支出,需提供发票凭证,除由股份合作公司盖章外,另需2人以上队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四)消防补助经费原则上按当季据实发放完毕,因特殊原因产生结余的经费,转结到下一季度使用,并将在下一次核拨消防补助经费时进行核减。
(五)对工资福利经费的使用,各股份合作公司应该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得弄虚作假。
(六)针对各队队员服装配备,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每年分夏、秋两次给各应急处置分队按需购置工作服装。
(七)针对各队年度培训考核经费,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年度训练、培训、考核演练方案及经费开支计划。根据需要可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第三方或消防救援局代为开展训练、培训、演练及考核,也可根据不同辖区实际安全隐患类型给各股份合作公司下拨部分训练、培训及演练经费。
(八)《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中村、旧工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管理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在区政府扶持下,各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城中村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分队。除区政府补助经费外,各股份合作公司需承担部分经费作为分队队员工资经费,具体标准应不低于区财政下拨工资补助经费标准的40%。各股份合作公司应不断提高分队队员工资待遇,增强队伍的稳定性、提升人员的积极性和战斗力。
对于违反工资福利经费支出规定的,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相关股份合作公司在落实整改并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再次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拨付经费;拒不改正的,因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接收申请资料或同意拨付经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股份合作公司负责。
第四章 股份合作公司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要求,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建设应急处置分队值班室、队员宿舍、消防车库及装备仓库以解决队员值班、住宿及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器材的存放问题。
第十三条 (一)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审计管理规定,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下拨部分和公司按规定补充部分)要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转入下一年使用(区应急管理局在拨付第一季度补助经费时核减),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股份合作公司应结合工作实际,优化应急处置分队值班环境,并解决分队队员居住、饮食问题,不得将房租、水电、伙食费列入工资表抵扣队员实发工资。
(三)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队伍实际人数申请工资补助经费,不得以非分队队员名义申请补助资金。各股份合作公司对应急处置分队40%的工资经费补助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给队员,不得随意抵扣或以奖品等其它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各股份合作公司须严格遵守《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处置分队管理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另行下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相关政策参照原《深圳市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实施细则》(2021版)执行。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本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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