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福数规〔2025〕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 签发日期 | 2025-12-30 | 实施日期 | 2026-01-10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要求,规范、促进本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授权运营名称
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指将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一)必要性说明
1.落实国家政策要求
国家先后印发系列文件,要求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
2.释放公共数据价值
公共数据作为重要的公共资源,在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领域蕴含着巨大潜在价值,而授权运营是释放这一价值的关键路径。
3.促进数据产业发展
授权运营是福田区壮大数据产业、激活数字经济动能的有效抓手,有助于提升福田数据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二)可行性论证
1.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福田区已建成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已汇集91亿条数据,形成897个数据接口服务,调用次数达4563万次,已建成隐私计算平台、可信数据平台、区块链平台等基础设施,严格遵循“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模式,为公共数据的流通与应用提供平台支撑。
2.社会需求
经调研全区数据要素相关企业,企业对金融、交通、医疗等领域公共数据需求迫切。
3.市场规模
全国数据领域相关企业超19万家,数据产业规模超2万亿元。福田区数据企业2730个,数据产业从业人数9.2万人,开放数据集262个。
4.预期成效
通过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将构建机制健全、设施先进、场景丰富、流通便捷的数据产业生态体系,推动数据产业从资源聚合向价值释放跨越。
5.风险防控
福田区已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防控数据安全风险,已建立合规审查机制防控数据合规风险。
三、实施机构选择运营机构的条件
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选择条件如下:
(一)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能力,能确保运营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管理制度健全。
(四)具备开展授权运营的技术、服务、安全能力。
(五)符合实施机构的其他相关要求。
四、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
1.整体授权。实施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管理本区公共数据资源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
2.分领域授权。实施机构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经内部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可将相关公共数据资源对运营机构进行分领域授权。
3.依场景授权。运营机构依场景向实施机构提出用数申请,经实施机构审核通过后获得授权。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
(一)数据资源范围
区人民政府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授权运营范围。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数据提供部门同意。
(二)数据资源目录
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建立、管理、动态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三)数据更新频率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次性导入、按天、按周、按月、按季度、按半年和按年等不同的频率更新。
(四)数据质量情况
实施机构组织开展常态化的质量稽核和数据治理,持续提升数据质量,保障公共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唯一性符合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和规范。
六、授权运营管理
(一)授权运营期限
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的有效期为2年。
(二)建设内容
实施机构统筹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打造重点领域示范应用场景。
(三)技术保障
运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能力,确保开发利用全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四)实施进度
第一阶段(2026年5月前):完善制度框架,优化运营管理。
第二阶段(2026年6月前):验收已有授权运营协议,选择新的运营机构。
第三阶段(2026年6月后):丰富资源供给,打造规模化应用,扩展行业领域,培育产业生态。
(五)评价标准
实施机构制定包括合规性、成效性、创新性、安全性等维度的综合评价标准。
(六)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构按期或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和活动:
1.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的运营期限届满或其他退出情形;
2.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且经实施机构研究同意的;
3.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管理要求的,经实施机构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
4.运营机构发生严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终止运营的。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终止或撤销的,实施机构应及时关闭运营机构的公共数据资源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服务平台的使用权限,并按照规定留存运营期间的全部操作日志。退出的运营机构应及时删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内留存的相关数据,配合实施机构做好交接工作。
(七)资产管理
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运营机构享有在授权范围内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再开发的经营主体所有。
(八)合同要求
公共数据产品流通交易过程中,应推行《数据提供合同(示范文本)》《数据委托处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数据融合开发合同(示范文本)》《数据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拟提供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产品,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由数据集、数据接口等多种形式组成。
八、价格形成机制、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
(一)价格形成机制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实行有条件无偿使用,需经实施机构审批并签订公益使用协议。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有条件有偿使用,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按规定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由实施机构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按要求书面报告;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
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实施机构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
(三)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参与方收益分配机制,根据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人员等投入使用情况确定收益分配。实施机构组织数据提供部门以财政非税收入的方式获得收益分配并上缴国库。
九、合规机制、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应急处置措施
运营机构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上线前,应向实施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报告,经实施机构合规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合规评估报告应包括主体合规、数据合规、数据开发利用过程合规等内容。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机构组织建立授权运营安全防护、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组织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规管理机制,监督运营机构、平台合作方落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管理责任。
实施机构应统筹制定授权运营中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针对不同场景的数据特性、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十、权利义务
(一)实施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1.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相关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等。
2.组织建设维护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3.对运营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对违反协议或评估不合格的运营机构采取管理措施。
4.按规定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保障数据资源供给,提供稳定、及时、满足质量要求的公共数据资源。
5.管理数据资源及目录,审核用数申请,完成用数授权。
6.每年3月底前,实施机构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二)运营机构的权利及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合法使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2.依法依规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3.按规定招募并管理平台合作方。
4.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与相关方签署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议,按协议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5.严格遵守授权协议,配合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提交运营报告与审计材料。
6.严格落实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机制、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协助编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活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实施机构报告。
(三)平台合作方的权利及义务
1.向运营机构申请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2.通过数据产品交易、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合理收益。
3.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不得歪曲或篡改获取的原始公共数据。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用于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其他不正当的用途。因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等造成的后果,由平台合作方自行承担。
5.配合有关的用户需求调查和数据资源调查。
十一、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一)监督管理
1.实施机构应当每季度对运营机构履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含但不限于平台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管理等情况。
2.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机构应按照协议要求运营机构纠正,并暂停其授权运营工作,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实施机构报送整改情况。
3.运营机构应当对平台合作方使用公共数据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使用等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暂时关闭其使用公共数据的权限;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终止其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权限。违反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运营机构应每月将对平台合作方的监督情况报实施机构。
4.实施机构建立授权运营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安全合规管理机制,监督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平台合作方落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管理责任。
(二)考核评价
1.实施机构应当组织年度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过程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成效评估。运营机构、平台合作方应当在评估期限内开展自评估,自评情况报实施机构。
2.实施机构依据运营机构对平台合作方的组织管理能力,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水平、合规水平、质量水平、应用成效等情况对运营机构开展年度成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予以清退。
3.运营机构依据平台合作方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水平、合规水平、质量水平、应用成效等情况对平台合作方开展年度成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按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工作衔接
本方案实施前已开展的授权运营工作,应参照本方案逐步完善。本方案实施后新开展的授权运营活动按本方案执行。
(二)参照执行范围
上级驻区单位、本区党群机关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参照本方案执行。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方案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数据权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三)解释机关
本方案由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国家、省、市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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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