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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07-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福府办规〔2024〕4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4-07-25 实施日期 2024-08-05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社会工作和“全域”治理相关工作部署以及要求,坚持以基层社会治理需求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为主导,提升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标准,强化专项资金在社会治理中的辐射引领作用,推动我区社会组织以项目制协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工作,促进我区社会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设定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田为目标,创新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引领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以公告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精准规划、资金精准使用”的要求,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等要求执行项目预算编制、经费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社会工作的区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发改(金融)、民政、财政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企服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确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委社会工作部,由区委社会工作部部长兼任主任,区委社会工作部分管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副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严格按照福田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其中,受理机构、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由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财务审核机构由办公室按区政府采购流程审批确定。

  第六条  建立福田区社会治理智库(以下简称“智库”)。依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由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治理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智库。负责为专项资金资助方向提供专业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推介项目和申报项目:

  (一)推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社会工作要点和领导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确定的相关项目。

  (二)申报项目:一是社会组织提供的创新社会治理、基本公共服务补充,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服务类项目。二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影响力投资类项目。(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福田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者在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址在福田区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性:该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社会组织,开展的项目内容必须属于创新社会治理领域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补充等社会治理领域;

  (二)非营利性:该项目必须是立足社会建设领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非营利性项目;

  (三)创新性:该项目必须是社会建设领域基础薄弱亟待加强或填补短板的项目、创新社会治理理念的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项目、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项目和研究社会建设发展前沿领域的项目;

  (四)效益性:该项目必须是具有良好公共效益和社会影响预期的项目,是可复制、可持续和可推广的项目;

  (五)区域性:该项目实施范围必须是在福田区辖区内,服务对象主要为福田区辖区工作和生活的居民。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符合《福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申请条件的社区公益服务类项目,在社区党委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应当立项申请“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

  (二)属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类的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申请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福田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以下费用:

  (一)与财政部门存在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一般履职经费由单位自身部门预算保障;

  (二)已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社会建设项目;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行承办或开展的社会建设项目;

  (四)改造办公或服务场所等基本建设项目;

  (五)购置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直接给服务对象发放补贴;

  (七)各类招待费、购买各种礼品、纪念品;

  (八)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发放全职人员工资、弥补社会组织亏损情形;

  (九)境外、省外的参观、学习和交流等跨境离省活动;组织服务对象或员工旅游等娱乐活动;

  (十)其他上级部门规定中禁止支出的事项。

第四章  审批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原则上办公室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项资金集中申报工作。

  (一)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项目需求,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公告;

  (二)开展专项资金集中申报工作时,应当在福田政府在线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在项目申报公告中必须明确专项资金年度资助方向、资助总额、资助类别以及申报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内容。其中申报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项目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申报机构及资质证明文件;

  (三)申报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项目执行团队成员相关资格证书(作为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

  (五)辅助材料(作为申报项目的重要参考,申报机构应提尽提)。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取评审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督导项目审批流程:

  (一)申报资料审查。受理机构依规审查申报机构、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办公室审定。

  (二)财务预算审核。财务审核机构对已通过审查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逐个出具预算审核报告报办公室审定。

  (三)专家评审。办公室在智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不少于7名(单数)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并组织召开评审会。按照本办法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评审专家按照项目评审指标,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得分应当现场统计公布。评审会期间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代表现场监督评审全过程,受理机构需全程参与评审工作。申报机构多渠道筹集资金能力和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能力将纳入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不予资助。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以当期资金总额为限,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末位淘汰,确定拟资助项目进入复核程序。

  (四)办公室复核。办公室会议复核由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审核确定拟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资助金额依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核定的金额确定。

  (五)领导小组审批确认。通过办公室复核的拟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确认。

  领导小组会议、办公室会议需完善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单个资助项目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如经核定后确需资助额度超过100万元,则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已获得非福田区财政性资金、基金会扶持资金或者已获得社会资金支持的社会服务项目,其实际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差额(差额:指总投资额扣除已获得其它资金后的差额)。总投资额以财务审核机构最终审定的项目总预算。

  第十七条  经专家评审、办公室复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项目,由办公室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报机构和项目名称,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予公开。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办公室与项目申报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分阶段拨付给申报机构,自协议签订后拨付70%首期款、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30%末期款。

  在项目公示期间,如对本期项目书面提出异议,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项目申报机构必须无条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经调查异议事项成立则取消对该项目的资金资助;如经调查异议事项不成立则按程序继续推进项目。如有实名提出异议的,或者匿名提出异议但有反馈渠道的,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者。

  第十八条  项目签订资助协议书后,申报机构发生放弃、变更、延期、终止项目和办公室撤销项目等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申请项目放弃。申报机构因客观原因放弃项目,应当在资助项目首期款拨付前,书面说明相关原因,提交项目放弃申请。经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办公室复核同意后方可放弃。

  (二)申请项目变更。申报机构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协议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形式和内容等进行微调的,必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办公室复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报机构自行承担,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相关工作以变更后的结果为准。

  (三)申请项目延期。申报机构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自协议约定的项目完结之日前2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经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办公室复核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报机构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以协议约定的项目完结日期为准进入绩效评估程序。

  (四)申请项目终止。申报机构因客观原因终止项目,必须书面说明相关原因,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提交审计报告。经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办公室复核同意。申报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果退回相应款项,因放弃资助产生的审计等费用由申报机构自行承担。

  (五)办公室撤销项目。确因项目存在不宜继续执行情形,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办公室研究可撤销该项目;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办公室研提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确认撤销该项目。申报机构必须退回经审计认定的资金,如发现项目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冒领、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办公室可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并将社会组织相关违法违纪情况通报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调整、取消、终止、撤销或审计而产生结余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连续资助次数不超过3次。确有必要继续资助的,应当由办公室审核通过。同一项目是指申报机构、目标人群相同,项目运作方式、执行内容相似,解决相同场域内社会问题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优化资助项目管理,建立品牌项目库。

  (一)健全项目对接。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推介当期专项资金资助优秀项目,联合各部门、各街道力量共同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二)建立项目回访。每年对近三期的资助项目进行定期回访跟踪,将首次由本专项资金资助,后续在其他区域落地开展并取得良好社会成效的项目,经办公室认定后,纳入品牌项目库。

  (三)建立品牌项目库。末期评估结果等级优秀的项目和办公室认为符合当年重点工作需求的项目,可纳入社会治理品牌项目库。办公室将及时向各街道公开品牌项目库,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并且可适当放宽本办法第二十条关于资助次数的限制;品牌项目的选取和退出采取动态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纪委监委机关、区财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其中:

  (一)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监督办公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专项资金指标需求,协助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区财政局的工作安排,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从项目绩效目标、过程监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个环节进行绩效管理,实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专项资金全流程中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等相关主体,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科学规范,各环节程序合法。受资助项目实行专项审计,由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在项目末期评估时同步进行项目审计,并出具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退出社会治理智库,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审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含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申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交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若申报机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办公室将通报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应联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2〕11号)同时废止。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同步制定。

  附件:1.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职责细则

  2.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财务审核和评审工作细则

  3.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1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职责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明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二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确认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的拟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四)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绩效评估全流程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第三方机构负责对资助项目和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二)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配套管理制度;拟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公告、受理审核标准;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预算、计划与绩效目标。

  (三)督导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财务预算审核、专家评审、监测和评估工作;审批确认项目财务预算审核结果;制定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规则、当期评审规程和评分指标体系。在智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数量不得低于7名,组织和监督专家评审活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审指标要素进行权重分值调整或新增指标要素,各项指标要素的权重分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0%;委托受理机构根据评分要点,细化各项要素并制定客观科学和操作性强的量化评分评审指标体系以及评分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五)对不配合或干扰评审工作的项目申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止、纠正或取消其申报资格;严格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

  (六)协调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复核由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资助项目,研究审定拟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七)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全流程跟踪问效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确保项目执行落地见效;

  (八)负责强化党建引领作用,把握资助项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受理、财务审核、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职责

  第四条  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委托协议有关内容,按照申报公告要求,从项目重点解读、受理标准、人员配备等方面开展受理工作,保证受理结论真实、客观、公平;

  (二)组织开展网上或网下辅导培训,提供申报项目咨询服务;讲解资金规模、资助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说明等内容;

  (三)受理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通过查询、约谈或走访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和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

  (四)受理和审核申请智库编制、规划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要求,从机构资质和执行团队资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优中选优,确定拟执行项目的机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议;

  (五)研判和甄别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协助指导申报机构进行项目优化;协助审查项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受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严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受理情况;

  (七)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小组组建,全程现场参与专家评审工作;针对当期受理标准、专家评审指标体系提出修订完善建议;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务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委托协议有关规定和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资助项目预算标准指引;

  (二)审核项目财务预算或支出,就其中的资金使用标准、方式和合规性、合理性等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并审核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或资助金额;

  (三)为申报机构提供预算编制咨询指导或集中辅导,协助申报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修订完善;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本办法、年度申报公告、项目评审结果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监测、绩效评估任务,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监测和绩效评估指引、指标体系。

  (一)采取过程监测和绩效监测两种类型,动态监测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督导项目执行团队依规定、依协议开展项目;

  (二)制定项目监测评估指引,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年度培训频次不少于两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管理、财务管理等;

  (三)客观、全面的评估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形成评估结论并出具评估报告,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对评估报告负责;

  (四)协助监督申报机构进行项目调整、整改工作,针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加强资助项目意识形态的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排查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监测和评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严格建立监测和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监测和评估情况,做好各类监测、评估资料档案存档工作。

第四章  申报机构和项目执行团队职责

  第七条  申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受理机构开展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应当对提交的项目预算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对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虚报项目总投资额、预算明细等分配依据指标的申报机构,视情节轻重取消对本次申报项目的受理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具体处理依据《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执行团队的主要职责:

  申报机构负责以项目制组建项目执行团队,项目执行团队对申报机构负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公告,申报机构与项目执行团队按要求申报项目,明确项目执行内容,明确项目执行团队的责任和义务;申报机构与项目执行团队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负同等责任。

  (二)资助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项目执行团队人员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需说明情况,书面报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进行初审,由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备案。该项作为申报机构组织能力的重要评估项,列入评估报告。

  (三)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和预算审核结果,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落地,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和资助项目效果;加强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2

专项资金项目受理、财务审核和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项目受理、编制和评审行为,提升项目财务预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水平,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其中,专项资金是指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配套资金是指申报机构取得除本期专项资金以外的用于同一项目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筹的社会资金及社会物资。

第二章 项目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  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原则:

  (一)程序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办法》和年度申报公告等规定,设定客观、科学的受理标准。受理结果发布前,对申报项目信息做好保密管理,有序、规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

  (二)公开透明。项目受理审核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采取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方式开展项目审核。在受理全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部门意见征询、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等手段,增强受理审核工作的透明度。

  (三)竞争择优。项目申报机构平等参与竞争,对同类型、同领域项目,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充分竞争、纵横向对比、择优选取。

  第四条  受理审核形式:包括集中审核、小组讨论、尽职调查等环节,确保项目审核的公正、客观,促进项目优化。

  (一)集中审核。指由受理机构对申报机构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合规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项目内容、项目预期收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资源整合、项目预算等项目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基础上,提出受理意见;

  (二)小组讨论。指针对同类型、同领域的申报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和受理机构建立小组讨论机制,对项目进行多角度分析,对比项目优劣势,或通过专家咨询,提出受理意见;

  (三)尽职调查。指受理机构通过对申报机构进行电话访问、当面约谈、网络调查等,提出受理意见。

  第五条  项目受理审核工作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核申报机构的主体资格,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申报要求,是否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办法》及年度申报公告的规定条件和规定形式,申报资料是否充分完整。包括申报机构是否在福田登记或注册办公、是否符合业务范围以及往期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领域、是否已经政府采购或已由其他专项资金资助、是否符合社会性、非营利性、创新性、效益性和区域性等要求。

  (三)可行性审查。主要审核项目是否有清晰的项目目标、详实的项目预算、有效的进度管理、专业的项目队伍等佐证资料,是否与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相关或符合落地街道、社区、学校的服务需求,是否有相关单位的支持文件或合作意向证明等内容,项目的实施、项目受益范围和对象、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对创新社会治理存在意义和作用。

  1.项目目标:是指受益人群接受服务干预后,针对项目所期望达到的结果进行目标预设。

  2.项目计划:包括年度分阶段实施计划和跨年度实施计划、进度安排及其合理性、组织实施的可实现程度等。

  3.项目预算:是指对项目实施涉及的资金预算、支出内容、额度及其设定。

  4.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单位管理能力与实施条件、明确的职责分工、严谨有效的内控制度等。

  5.项目可行性:是指分析项目开展所需要的资源、人力、技术等要素,申报书中所呈现的要素是否足以支持项目顺利、有效开展。

  第六条  申报机构须按照受理审核意见进行项目优化并反馈,受理机构进行二次审核。项目优化结果作为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流程包括:

  (一)受理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受理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向申报机构反馈审核意见和优化建议,申报机构按要求提交项目优化后的申报书;及时将优化反馈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确定初审意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报项目相关的部门征询意见和建议,并收集、汇总信息;受理机构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和结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拟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

  (三)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拟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进行财务预算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专家评审环节,受理机构向专家评审组介绍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等内容,专家评审组成员独立评分后,汇总计算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拟资助项目;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领导小组审批确认拟资助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的申报机构、项目名称、资助金额和评审专家名单;

  (六)依据申报项目公示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报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附项目申报书、实施计划、财务预算等信息;

  (七)由受资助的项目机构开据税务发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拨付首期资助款项。

  第八条  项目受理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受理档案管理是指对受理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受理资料包括申报项目机构提供的各种资料、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取得的原始资料,会议讨论记录等。

第三章  财务审核工作

  第九条  财务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程序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办法》和年度申报公告等规定,设定客观、科学的预算审核标准,有序、规范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

  (二)科学合理。预算审核应当以项目服务产出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经费编制与服务产出设计的匹配度,从面到点、分门别类对项目预算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预算审核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遵守行业规定,确保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厉行节约。预算审核必须本着经济、节约原则开展,保证项目开展和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其他社会资源投入项目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助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财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审核。对申报项目的预算编制进行合法性审核,包括是否存在违反《办法》使用范围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二)规范性审核。对申报项目的预算编制进行规范性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执行机构是否在预算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类型和标准,分别编制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并使用统一的预算编制表,按“人员成本”“活动费用”“项目支持费用”和“税”进行明细列报。

  (三)合理性审核。对申报项目的预算编制进行合理性审核,包括项目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市级、区级相关费用的列支标准以及是否存在费用列支高于市场行情等情况。

  (四)科学性审核。对申报项目的预算分配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经费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各项配套资金金额是否可以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审核工作流程:

  (一)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由财务审核机构制定当期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标准;由财务审核机构对项目申报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编制培训,就当期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标准、预算编制方法、相关政策等内容进行说明;在项目受理审核过程中,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的答疑工作。

  (二)由财务审核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预算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和预算优化建议,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三)由财务审核机构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项目预算优化工作,对申报机构进行项目预算优化指导;对拟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项目进行财务预算审核,核定项目资助金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形成项目预算表。

  (四)通过审核的资助项目,项目资助金额以审定的项目预算表为准,该预算表同时作为项目资助协议附件,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在编制项目预算时,项目人员成本、活动费用、项目支持费、税费等大类经费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人员成本。即参与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成本,包括项目管理人员补贴、项目执行人员补贴、义工补贴和专家劳务费。项目管理人员补贴和项目执行人员补贴合计不得超过专项资金资助额的20%;项目管理人员补贴和项目执行人员补贴,不得高于上年度《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关于社会组织人员费用的相关标准;义工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天;专家劳务费遵循深圳市市级机关同类相关标准。已领取工作人员补贴的项目人员不得重复领取讲课费、专家劳务费和义工补贴等费用。

  列支项目管理人员补贴、项目执行人员补贴、义工补贴和专家劳务费时,应在对应活动中列明服务内容、次数(人、人次、天)、计算依据(费用标准)等,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义工补贴已按不超过100元/人/天列支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补贴。

  《办法》中已列明仅在福田区开展社会服务,因此只支持专家和项目人员在福田辖区内开展项目活动产生的交通费。

  (二)活动费用。指项目开展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支出。编制活动费用预算时应列明开展活动的类型、受益对象群体以及费用名称,并列清数量、单价及计算依据(费用标准)。活动费用的支出标准,如财政资金有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内同类活动的平均费用标准。

  (三)项目支持费。项目预算中的项目支持费,指开展服务中产生的间接费用等,项目支持费最高不超过专项资金资助额的10%。

  (四)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税费以申请专项资金的总额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计算。当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时,申报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编制税费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调整。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不超过预算项目大类经费1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资金使用目的,可根据实际需求报监测和评估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展项目调整。项目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监测和评估机构,审核意见报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与项目任务目标同步监测、评估。如项目合同期满后存在结余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结余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财务审核机构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需按照财务审核机构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优化,并提交至财务审核机构进行二次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环节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有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办法》和申报公告等规定,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有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客观公正。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严格依照量化评分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三)公开透明。评审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可通过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媒体代表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评审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政策、项目遴选、项目管理、项目预算提供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对当期评审规程和评分指标体系提出修订完善建议;

  (二)依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专业性负责;

  (三)评审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不得与被评审项目的实施方有任何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

  (二)合规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办法》及申报公告的规定条件和规定形式。包括项目的性质、项目所属领域和范围、项目受益范围和对象,项目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对促进福田社会建设和优化社会治理的意义和作用、项目申报资料是否充分及完整等方面。

  (三)合理性评审。主要评估和审查项目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明确目标、缜密详实的预算计划、具体有效的科学管理。

  1.项目目标。包括年度目标、长期目标、效率目标,以及目标设定的合理性、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目标绩效的可考核性等。其中,年度目标,即针对项目所期望达到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长期目标,即针对跨年度实施项目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结果设定的目标;效率目标,即实现项目结果方面体现成本节约或效率提升设定的目标;

  2.项目计划。包括年度分阶段实施计划和跨年度实施计划、进度安排及其合理性、组织实施的可实现程度等;

  3.项目预算。包括预算支出内容、额度及其设定的合理性;

  4.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单位管理能力与实施条件、明确的职责分工、严谨有效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评分要点包括实施主体指标要素和申报项目指标要素:

  (一)实施主体指标要素:

  1.组织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成立党支部,做到“应建尽建”;具备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权重分值为10%)

  2.服务能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专业人员及相关资质;机构在社会治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补充等方面的经验和已经取得的社会效益。(权重分值为5%)

  3.诚信信息:申报机构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的负面信用记录情况以及其他影响该机构公信力的情形。(权重分值为5%)

  (二)项目指标要素:

  1.回应性。该项目进行了全面、详实的需求调研,针对的社会问题或需求具有迫切性,并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提出解决方案。(权重分值为10%)

  2.可行性。该项目计划清晰严谨、措施具体可行、预算科学合理、进度安排适当,对于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权重分值为30%)

  3.预期社会效益。该项目具有良好的公共效益和社会影响预期,能直接惠及尽可能广泛的福田辖区居民。(权重分值为15%)

  4.创新性。该项目具有自身特色,对填补福田区社会建设空白与薄弱、创新社会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等方面具有明确作用。(权重分值为15%)

  5.社会参与度。该项目能够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包括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物资支持、志愿者参与、社区居民参与和服务对象的参与等。(权重分值为10%)

  第二十三条  每个项目的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一)对于已获得社会资金、物资支持的项目,可凭资助协议、收款凭证、物资接收凭证等有效证明给予适当加分,具体标准为每获得5万元资金资助或相当于5万元价值的物资资助的,加1分;对于5年内获得5A、4A、3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申报本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照等级高低分别加分3分、2分、1分;对于列入福田区政府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目录的,该机构申报资助的项目予以加1分。

  (二)对于财务审核环节项目预算核减率达到10%(含)以下的项目加1分;核减率达到30%(含)以上的项目扣1分;核减率达到50%(含)以上的项目,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审专家平均分值加上加分分值减去扣分分值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金额依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核定的金额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同组织申报的主要内容和受益人群基本相同项目,原则上仅资助专家评审中得分最高的一个项目。项目是否属于主要内容和受益人群基本相同的项目,由专家评审组依据申报材料通过合议的方式审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主要采用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并可视具体情况,增加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一)集中评议。指在评审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资料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评审会议,由专家评审组集中对项目进行评分。

  (二)现场答辩。指采取答辩形式,由申报机构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对项目进行评分。

  (三)实地考察。指评审专家通过对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开评审工作说明会,就当期受理工作、评审规程和评分指标等情况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并征求评审专家的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就具体项目向评审专家提出倾向性的评审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程序:

  (一)项目简介。受理机构简要介绍被评审项目情况和受理情况,说明项目是否存在加分情形及加分依据,但对具体项目不得提出倾向性的评价意见或建议。

  (二)独立评分。评审专家对照评分表和申报资料,对每个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并签名确认。

  (三)统计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工作人员现场收集和统计各评审专家给出的项目评分,并现场一次性公布各项目的平均得分和加分分数。

  (四)特别合议。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核算分数在70分以下的项目,评审专家提出异议的,可进行特别合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可重新对项目进行评分。重新评分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进行。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平均分在70分(含)以上或在70分以下且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重新评分的,该分数即作为该项目评审的最终得分;专家评审平均分70分以下,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重新评分的,重新评分后的平均分作为该项目评审的最终得分。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根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确定拟资助名单。

  (一)最终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以当期资金总额为限,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末位淘汰,确定拟资助项目进入复核程序;

  (二)办公室打印出所有项目的最终得分及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单,由评审专家进行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机构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实地考察核实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评分表、统计表等。

  第三十三条  申报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的社会组织,视情节轻重取消当次评审资格或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机构在接受项目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受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受理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在专家评审环节需要当面汇报时,应当按要求派人员到场并回答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组和受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评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在评审审核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情形,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3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绩效和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财务审核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和项目执行团队。

第二章  绩效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以统筹资源分配与绩效提高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绩效管理主要分为绩效目标、过程监测、绩效评估、结果应用四个环节。

  第四条  绩效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财政局《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核实专项资金概况、用途、中期和年度目标,并填写年度绩效指标。

  第五条  过程监测。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和评估机构通过线上监测和实地核查方式进行过程监测,及时掌握资助项目的开展等情况,收集资助项目的产出数据等,分析资助项目的财务数据。

  第六条  绩效评估。主要是对资助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该项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专业评估团队开展项目中期、末期评估工作。年度工作结束后,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起草形成年度资助项目绩效评估专项报告。

  第七条  评估内容。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采用中期评估与末期评价相结合,分析法、访谈法与问卷调查法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析法:分析组织资料、项目资料和其他资料。

  (二)访谈法:访谈项目的服务对象、项目执行方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开展项目服务的相关人员。访谈内容包含服务满意率、服务成效以及对项目服务的具体意见。

  (三)问卷法: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可利用问卷调查收集项目服务对象满意率和项目服务成效等信息;依据项目总体目标和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及抽样样本;在问卷调查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对问卷回收情况、问卷填写完整性和内容真实性进行质量复核。

  第八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和确定申报主体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上一期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社会效益突出,在国家、省、市等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将优先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上一期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近三期不再受理该机构的项目资助申报,三期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受理该机构的项目申报。

  项目终止或被撤销,视为评估结果不合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廉政监督。加强岗位职责和主体责任监督,梳理业务流程,根据岗位权重程度、业务发生频度和产生不廉洁问题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合理、准确地划分高、中、低风险等级,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十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备,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机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在指定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财政部门、登记注册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相关组织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的申报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直至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三)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冒领、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约谈警示。对于申报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情节轻微的不当行为进行约谈警示,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限制。存在下列情形的,对申报机构申报专项资金资格予以限制:

  (一)申报机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在两年内存在行政处罚记录或者在当年度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均不予受理;

  (二)已获得上一期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资格,但放弃资助的机构,暂停受理一期该申报机构的资助项目;

  (三)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资助协议约定内容的,暂停受理两期该申报机构的资助项目;

  (四)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限制申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存在或出现以下情形,予以3期(含)以上5期(含)以下,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信息,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存在明显虚报项目总投资额、预算明细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二)存在虚报资助项目其他资助资金或物资情况,伪造、篡改项目资助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采用不正当方式影响项目公平、公正评审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实施的;

  (六)因管理不善导致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七)拒不配合项目监测和绩效评估的;

  (八)无正当理由干扰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评审专家、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

  (九)具有其他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十)项目出现意识形态问题被约谈或者强制终止;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二)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报机构、受理机构、财务审核机构和项目评审组以及监测和绩效评估机构必须相互独立运行,主体不能交叉存在。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两代表一委员”、居民代表和媒体代表成立评议监督团,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委托协议等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因第三方机构原因导致相关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依法追究第三方机构的违约责任。对出现廉政问题的第三方机构,解除合作协议,该机构不得参加后续相关招投标。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取消相应资格,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如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续保、冒领专项资金行为;审批资金显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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