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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4-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光应急规〔2025〕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签发日期 2025-04-10 实施日期 2025-04-2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了《光明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光明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工业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涉氨制冷、粉尘涉爆、锂电池生产、加工、储存及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全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通过制定差异化的管控措施,提升全区工业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水平。


第二章基本信息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排查和管理按照区级部署、街道实施的原则开展。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使用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填报、审核和统计分析、专项检查、风险分级等功能。

  (二)指导各街道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排查,细化排查要求。

  (三)抽查检查各街道信息填报及审核工作情况,对各街道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排名及考核。

  各街道应急办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排查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分析本街道情况。

  (二)组织实施基本信息排查、更新、核查等工作。及时组织新迁入、迁出、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改变工艺(场所)的企业填报、更新或注销危险化学品基本信息,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将基本信息排查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和网格安全巡查的必查内容,督促企业及时、如实、准确的填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储存量、出入库、采购及供应商、储存类型及场所等基本信息。对于疑似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督促企业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不能确定性质的,应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准确填报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和储存柜等基本信息。督促企业按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中间仓库和储存柜。

  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储存柜内但储存柜放置于周转仓库或中间仓库内的,按周转仓库或中间仓库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风险辨识与分级评定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主要涵盖储存环节风险、生产过程风险及与周边建筑设施的相互影响等。

  第八条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风险分级评定主要依据储存环节的风险数值与等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分级方法及标准(以已公开颁布实施的为准),确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的风险数值及等级。

  第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有序推进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定期开展专项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作为掌握企业生产过程风险的有效手段。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与网格化巡查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将使用危险化学品风险等级为一、二级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单位,对其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施)及生产过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应结合本部门执法力量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风险等级为一、二级的企业,各街道应急办开展针对性、专业化安全巡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不包含复查,下同)

  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风险等级为三级的企业,各街道应急办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风险等级为四级和不纳入等级的企业,各街道应急办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对于迁出、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各街道应急办应及时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废弃专项安全巡查,未完成相关检查的,不得停用和注销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及危险化学品信息。

  第十二条 各街道应急办应组织网格巡查员等工作人员根据相关工作指引、标准和规范,全面使用“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安全巡查(执法检查可参照开展)。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巡查纳入各街道对企业开展的安全巡查事项,并接受考核。

  各街道应急办对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巡查工作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在一个自然年内,有效覆盖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使用等作业场所及环节。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形成闭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立案调查。

  各街道应急办对迁出、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废弃专项安全巡查,重点检查是否及时、妥善处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巡查应开具文书并拍照取证存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形成闭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立案调查。对发现的危险废物等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移交环境保护等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及“专家+”等手段,提高巡查检查的专业性、深入性和针对性。开展相关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实施。


第五章管理与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专员工作模式,推动辖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分级的企业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员,专事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员应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危险化学品知识、管理能力和应急知识,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专员的安全生产相关教育、培训和学习。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书籍、画册、培训机构等多种形式组织相关企业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并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考核。


第六章供应链与流向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盘点及来源信息登记工作,在“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上如实、准确填报。

  第十六条 各街道应急办应提醒、督促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种类、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各街道应急办开展检查时,如果发现存在未安全贮存、未妥善处置或遗弃危险废物的情况,应及时移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各街道应急办应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且纳入分级的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充分结合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储存场所(装置)的特点,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仓库、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相关企业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应当在编制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未纳入分级的企业,可以只编制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各街道应急办应督促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周转仓库,是指非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用于储存企业自用的危险化学品,独立设置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的仓库。

  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材料或辅助材料使用)的场所;虽独立设置但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安全距离要求的仓库,应参照生产作业场所内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进行管理,并悬挂中间仓库标志标识。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是指用于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液体、腐蚀性液体、毒害品、压缩气体气瓶等危险化学品的柜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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