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光府规〔2024〕16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
签发日期 | 2024-11-05 | 实施日期 | 2024-12-01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区政府投资作用,提高区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100万元以上的单个或成套资产、设备购置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适合批量打包实施且打包后总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等。
由专项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在特定行业领域对区政府投资有具体部署的,按其要求办理。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应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并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规定。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区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统筹推进等相关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主要由区建筑工务部门或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交由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区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工作的移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抄送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暂不具备接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予接收。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合理选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需根据实际需求选用代建制、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模式的,应在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引的前提下,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登记、申报、论证、审批等手续。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意向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管理模式、总投资、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鼓励项目单位深化项目空间、技术等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在综合空间规划、土地整备、用地保障、行业主管等部门依职责回复的意见后,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技术论证,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要素保障、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匡算等。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由项目单位或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根据经审核后的总投资匡算分级审定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会议纪要精神批复。
(一)总投资匡算在5000万元以内的,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定;
(二)总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总投资匡算1亿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对于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专项规划且项目信息明确的项目,以及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视同立项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相关规划、会议纪要、项目单位编报的项目建议书、部门意见等直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即可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以及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勘察等项目前期工作。确有需要的可用于场地平整、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必要性较强、投资事权明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方案复杂、社会影响度较高的重点项目安排预研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在6个月内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确有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因素无法如期申报时,可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以及无障碍设施、环境影响、资源能源节约、建筑废弃物处置、树木迁移、占道挖掘、管线调整和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不得改变项目建设目标,不得大幅突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确需改变或突破的,按经审核后的总投资估算分级审批。其中:
(一)总投资估算突破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立项分级审定权限的,按新的总投资报批。
(二)总投资估算未突破立项分级审定权限,但超总投资匡算1000万元或10%以内的,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批准;超总投资匡算1000万元或10%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区投资主管部门在综合相关会议纪要精神、空间规划、土地整备、用地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依职责回复的意见后,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技术论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论证及审批。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深化研究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3个月内报审。确有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因素无法如期申报时,可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建设工期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总概算根据概算定额等测算。
经审核后的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确因客观原因需超过的,应分级审批。其中:
(一)项目总概算突破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立项分级审定权限的,按新的总投资报批。
(二)项目总概算未突破立项分级审定权限,但超总投资估算10%或1000万元以内的,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定;超总投资估算10%或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但项目总概算超过总投资匡算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在登记平台申请赋码,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采用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编制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做好和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和代码、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等;
(三)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四)项目前期费用等;
(五)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个月前,将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部分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并向社会公开。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当年有效且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需调整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报区投资主管部门。
在年度投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定期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和各单位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优化调整。
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时,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衔接区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强化项目群管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把控,建立一定范围内的跨行业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机制,解决总平面、总流程、总概算、总工期和总定员等“五总”问题,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在一段时期有序开工、建设和完工交付。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守质量安全红线,其工程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会同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重大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总概算是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根本依据,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经论证需要动用项目预备费用于建安工程的,应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时,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总投资调整方案,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分级审批。其中:
(一)拟调整的项目总投资突破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立项分级审定权限的,按新的总投资报批。
(二)拟调整的项目总投资未突破立项分级审定权限,但增加投资超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500万元以内且10%以下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超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500万元以内且10%以上的,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联评联审会议审定;超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5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项目总投资调整结果,区投资主管部门应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根据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经济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三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接收单位,在时限内按规定依次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接收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和后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因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继续组织项目建设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佐证材料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算。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区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竣工决算情况,必要时向区政府专题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月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及竣工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区审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区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等区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区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区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区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区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区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等区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项目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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