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民规〔2024〕1号 | 发布机关 | 龙岗区民政局 |
签发日期 | 2024-01-09 | 实施日期 | 2024-01-16 |
深圳市龙岗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由龙岗区负责使用和管理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厉行节约、讲求绩效;
(三)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向社会弱势群体、老年群体等倾斜,突出支持重点;
(四)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区民政部门是福彩公益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是福彩公益金的资金监管部门。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的职责:
(一)牵头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和社会公示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及收支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并指导相关部门制定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统筹管理全区福彩公益金投向;
(四)监督和检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情况,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全区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提交区人大审议,经批准后向各预算单位批复福彩公益金收支预算并下达资金指标;
(二)加强福彩公益金收支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对相关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职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含项目归口单位,以下统称为项目单位)向区民政部门申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预算,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绩效评价,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全区福彩公益金预算由区民政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为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项目单位每季度应当向区民政局报送项目支出进度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前,报送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宣传情况及要求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资助方式
第十条福彩公益金使用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以及项目管理必要支出。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评估、检查以及公示、宣传、资助标识制作、培训等,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十一条福彩公益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福彩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进度申请拨付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当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毕,符合结转条件的及时办理结转程序,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福彩公益金项目,按照存续期限分为以下两类:
(一)延续性项目,即以前年度已安排且依据充分,资助标准明确,绩效状况良好,当年仍需继续安排的项目,或者经批准需分年度实施,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二)当年新增项目,即根据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政策开展的,具有必要性、探索性、创新性且经过有关部门审定仅在当年实施的项目。
新增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符合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项目内容符合本办法或上级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新增项目还应当具备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充分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区民政部门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第十七条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区民政系统项目,由区民政局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向区民政局公益金管理部门申报;
(二)其他区本级申请项目,由项目归口单位统筹向区民政局公益金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包括以下材料:
(一)福彩公益金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金额,申请项目的依据、理由,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具有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各单位需根据申报项目的性质提交申请书后的附件);
(二)项目支出计划;
(三)项目预算表;
(四)项目绩效管理目标材料;
(五)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延续性项目需提供);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福彩公益金的有关规定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申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时,若需配套与实施项目相关的资金,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到位,保障资助项目如期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程序:
1.区民政局福彩公益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2.区民政局福彩公益金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新增项目或重大调整的延续性项目进行项目评审;
3.项目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行项目录入申报;
4.区民政部门编制福彩公益金收支预算方案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5.区财政局批复福彩公益金收支预算,下达资金指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预算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区民政局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分级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要求执行。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将福彩公益金用于指定项目,建立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机制,并书面保证资助期内不得改变本机构的性质和经营范围。若擅自改变本机构性质或者经营范围,应当全额退还资助金。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及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资产,由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若改变用途或变动产权,所取得的收入,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福彩公益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档案、台账,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预算表;
(四)受资助的批复文件;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永久性标志图片或者活动宣传图片;
(六)其他要求报送的文件材料。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标识。其中: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的永久性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三十条 完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福彩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区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福彩公益金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规范管理项目,合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福彩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福彩公益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对福彩公益金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第三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年度审计或者绩效评价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民政部门牵头落实福彩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缓拨福彩公益金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终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
(二)违规用于第十一条明示的“不得用于”支出项;
(三)违规分包或转包;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在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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