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龙应急规〔2020〕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
签发日期 | 2020-11-20 | 实施日期 | 2020-12-03 |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优秀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牵头组建专家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牵头协调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建立全区专家库,并进行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与库内专家保持联络,组织开展专家的选聘、资质复审认定、调整、培训、公示等工作;
(三)根据区相关部门需求,合理安排库内专家协助完成业务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专家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予以批评教育,将严重违规违纪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负责向上一级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供专家工作动态等相关工作信息;
(六)对专家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建议,应及时向区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七)适时组织库内专家学术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专家业务水平;
(八)负责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 工作内容。库内专家接受区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接受委托,为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宣传培训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接受委托,参与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等工作,参与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讨;
(三)接受委托,参加深圳市龙岗区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接受委托,为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工作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接受委托,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建议;
(六)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权利。库内专家在参与或受委托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各类业务工作过程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相关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指导工作,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有关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情况;
(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及违法操作行为,有权向区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三)在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时,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发表个人的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可对全区安全生产现状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参加全区组织的针对专家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专家义务。库内专家在参与或受委托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各类业务工作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制度、履行义务:
(一)工作任务制度。专家接到区应急管理局的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执行任务。执行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指派函件或专家证。专家有权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进入有关现场工作,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工作任务结束后2周内,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任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专家在工作过程中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1、专家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任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
2、在接受委托协助开展各类业务指导性工作过程中,应服从委托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听从负责人员的调遣和安排,并认真完成受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3、工作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二)决策咨询制度。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龙岗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咨询服务;在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应急救援时,专家组应及时分析事故和灾害的特征、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从技术的角度向现场指挥机构提出处置要点及防护措施等意见或建议。对专家组提出的有关应急管理的重要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将及时组织研究并给予回复。
(三)专家会议制度。专家组每年召开1次由相关专家参加的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需要研究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专家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完善机制,表彰先进,研讨国内外重大应急实践、理论和技术课题等,相关专家应按照区应急管理局通知的主要议题和议程认真做好参加会议准备。专家组会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组组长主持。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专家(含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任务的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专家以专家组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要遵守相关规定。
(五)根据本领域和本地区的安全动态及国内外相关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工作建议,并积极向区相关部门报送。
(六)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七)在接受委托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工作过程中,要遵守相关规定。
(八)专家或所在机构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专家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九)在接受区相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各类工作过程中,应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在检查结果或结论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服务费用和经费保障。专家服务费用由委托部门自行承担,费用标准按照省、市、区财政相关规定执行。组织库内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费用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组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应急管理局列入年度业务专项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相关会议、评审科技项目、开展专题调研、研究重大课题、组织事故救援与评估工作等。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和调整
第八条 专家选聘和分类。库内专家的选聘面向全社会选取。根据专家重点钻研的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原则上分为: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轨道)交通安全、危化品安全、工矿商贸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健康、燃气安全、电力与机电安全、应急救援、自然灾害、综合等。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条件具备。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等相关专业资质的;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的事故、灾害等救援现场经验;
(五)具备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条件,具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安全隐患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要求)。
第十条 专家选聘程序。具体选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专家库专家推选的组织工作,推选专家人数应满足工作需要,专业结构合理;
(二)推选专家可采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主管业务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相关部门可向区应急管理局推荐专家人选;
(三)推选专家的单位、区相关部门需严格审核推荐专家的信息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通过后予以聘用;
(五)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区应急管理局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工作证,聘期原则上为3年;
(六)每届专家任期届满前,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专家换届事宜。
第十一条 专家选用。专家选用的方式,可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区相关部门需委托专家协助开展工作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内的各组别中自行选取,并对专家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 解聘退出。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三)在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并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四)被选定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五)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专家库组织、承办或委托的任何活动的;
(六)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的;
(七)未经区应急管理局委派或同意,擅自以龙岗区安全生产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专家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动态增补,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期与当前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根据本办法有关解聘的规定,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并在“龙岗政府在线”和龙岗区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公示,被解聘专家应将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交回区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原则上每3年更新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5月21日印发的《龙岗区安全生产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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