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区级规范性文件 > 龙华区 >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区直部门 > 区财政局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6-02-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龙华财规〔2026〕1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签发日期 2026-02-24 实施日期 2026-03-09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6年2月24日

深圳市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切实维护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利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建设用地以转让、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土地资产处置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不含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城中村改造或者征收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含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含指标)、征地返还用地(含指标)、拆迁安置用地(含指标)、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含指标)、国有已出让用地,以及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享有权益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土地。 

  第四条 土地资产处置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有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指导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并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备案。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但是,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转让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

  (三)以合作开发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通过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入市场交易,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协议(协商)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选择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的,一般应当通过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涉及集体资产占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场主体。

  (二)因政府产业发展或者公共项目用地需要,涉及集体资产占主导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履行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工作领域业务区级审议事项审批程序后,可以通过平台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选择市场主体。

  (三)股份合作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权的合作开发项目,一般应当通过平台公开选择市场主体。但是,因政府产业发展或者公共项目用地需要,经区政府批准,股份合作公司可以申请通过协商方式选择市场主体,或者作为被搬迁人与实施主体协商搬迁补偿。

  (四)因城市规划统筹需要,确需将少量集体资产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的,经街道批准,可以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择市场主体,或者作为被搬迁人与实施主体协商搬迁补偿。

  第八条 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开发方式发生转换的,建设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原选定的市场主体已由平台确认,股份合作公司履行本办法第三章有关内部决策程序后,开发主体资格可以继续有效。

  第九条 本章所指的政府产业发展或者公共项目用地需要,是指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等项目实施需要和为了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优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

  本章所指的集体资产(建设用地、集体物业)占主导、具有重大影响权、少量集体资产等现状集体资产占比面积分类定义如下:

  表1:集体资产占比面积分类定义表

单个股份合作

公司项目分类

涉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集体资产占拆除范围比例

建设用地面积(S)

(或者)集体物业面积(S)

集体资产占主导

>50%

>50%

具有重大影响权

50%≥s>20%

50%≥s>25%

少量集体资产

≤20%

≤25%

第三章 内部决策及交易程序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建设用地以合作开发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遵循以下内部决策程序:

  (一)评估论证。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资产评估,并根据可行性研究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合作公司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2.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

  3.可行性分析结论和项目评估结果;

  4.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

  5.合作开发期限、开发进度、配套设施要求、项目开发预算;6.预期合作收益及分配方式;

  7.履约担保方式;

  8.交易方式;

  9.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的组成和运作方式;

  10.股份合作公司决策及实施程序、确认交易结果程序;

  11.定标委员会组成和定标方法(如有);

  12.合同文本。

  (二)项目公示。交易方案经“三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场所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项目公示可以与研究审议环节同步进行。

  (三)研究审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交易方案报社区党委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进行审议。

  (四)民主决策。项目公示结束,并且经社区党委或者街道党工委审议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交易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在三日内以公告形式通报决议内容。民主决策过程进行公证的,由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表决通过率应当符合深圳市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规定。

  (五)项目备案。民主决策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齐股份合作公司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采用单一来源、协议(协商)方式选择市场主体的,应当按照第七条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统筹需要、技术误差等导致项目面积调整的,可以在交易方案中约定,授权“三会”在后续阶段确认调整,面积调整部分的利益分成可以参照既定的可行性分析结论、项目评估结果和分配方式约定。

  第十二条 交易方案经备案后,合作开发采用协议(协商)方式的,可以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发通过平台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遵循以下交易程序:

  (一)申请交易。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向平台提交交易申请、交易方案及相关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发布交易公告。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交易方案编制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通过平台发布,同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市场主体。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组织开展交易。交易工作小组按照招标谈判有关规定,通过平台组织开展交易。

  (四)公示交易结果。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交易方案约定程序书面确认选定的开发主体作为市场主体后,平台和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股份合作公司在确认市场主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参照合同文本与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经股份合作公司内部法律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

  (六)项目抄送。股份合作公司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上传至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2016年8月29日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平台正式上线前,交易程序已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原则上承认其有效,可以按照原有交易程序执行。对于2016年8月29日(含)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平台交易方式已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原则上承认其有效,可以按照原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建设用地合作开发的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保障集体股比例部分的利益分成,原则上采用物业分成的方式进行。因历史遗留问题、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回迁物业极少等情况特殊的,经街道同意,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或者物业分成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属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的,被选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城市更新或者房地产开发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 选定的市场主体变更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将变更情况公示15日,经“三会”就是否与合作方继续合作事宜进行审议后,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股份合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需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提交“三会”审议,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补充协议与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相冲突的,或者超出“三会”职权、受权范围的,应当再次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在开展建设用地开发、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时,可以按照货物和服务采购流程引入市场主体或者有关单位提供权利人意愿征集、基础数据调查、测绘、标图建库研究、计划申报、搬迁补偿方案的编制、专项规划编制及申报等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与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或者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费用、期限等,不设立影响股份合作公司选定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公平性的条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违规情况由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在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交易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认为股份合作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二)认为平台交易程序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区有关交易部门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有关交易部门申诉;

  (三)因签订、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因其他事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龙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