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罗住建规〔2024〕2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
签发日期 | 2024-12-13 | 实施日期 | 2024-12-25 |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第93次常务会议、2024年第33次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经区委审定同意,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2月13日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湖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碳、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违法建筑拆除及危旧房屋整治改造等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的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建筑物拆除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工程渣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坚持从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分类管理、集中处置,谁产生、谁负责,统筹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备案管理,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房屋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以及建筑废弃物排放的日常管理,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出具建筑物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八条 罗湖区范围内利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集体资金投资实施的房屋拆除工程,其发包程序应当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第九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拆除+现场综合利用”“拆除+固定场所综合利用”“拆除+现场综合利用+固定场所综合利用”一体化模式,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无法进行现场利用的应当运至固定场所综合利用。
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综合利用单位须取得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备案。
鼓励取得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备案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并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后从事建筑物拆除工作。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理的房屋拆除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第三章 备案及排放核准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建筑物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并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未办理拆除备案的工程不得擅自拆除。未经备案擅自拆除房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其中,城市更新所涉房屋拆除工程,应提供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署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拆除工程,应提供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规定作出的拆除决定或者文件;
(二)施工合同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
(三)监理合同;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
(五)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六)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七)《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
(八)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燃气或其他管线的三方监管协议;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拆除工程任务情况;
(二)主要施工方法,分类拆除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以及对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保护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警示标志等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撤离、废弃物清运、消防安全、加固的拆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工程任务情况、综合利用单位、建筑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分类拆除的方法、综合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筑废弃物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三)现场处理利用的,应对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设备信息、处置能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种类、数量及使用计划予以说明;
(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所综合利用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应对运往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所或其他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数量及处置地点予以说明;
(五)建筑废弃物清理时间安排;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拆除工程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排放前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
第四章 拆除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拆除承包单位应依法施工,承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及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综合利用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置,并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置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拆除工程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督促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运输与综合利用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相关管线的迁移和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承包单位应编制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属于危大工程的,拆除承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方案,并通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拆除承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设置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要求开展现场救援,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拆除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拆除承包单位在拆除作业前应进行三级交底,即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拆除方案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务负责人进行拆除工程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拆除工程安全交底。
第二十三条 施工设备进场前,拆除承包单位应先进行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应收集设备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设备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拆除承包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围挡,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项目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负责人及监督投诉电话。
第二十五条 拆除承包单位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在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和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六条 拆除承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建筑物拆除作业现场扬尘、噪声等污染的防控。如特殊情况需连续施工的,应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需采取爆破手段拆除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爆破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向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同意后再进行爆破施工。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纳入监理范围,依法实施监理。
第二十九条 拆除承包单位应当执行施工现场分类排放管理和电子联单管理,落实综合利用及防尘等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及综合利用单位各自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局对罗湖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拆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辖区内拆除备案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在每个项目开始拆除时进行首次检查,以后每月不少于一次到现场进行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区住房建设局。
第三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现场情况是否与备案申请表内容一致、是否存在非法消纳(或排放)建筑废弃物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需第一时间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建设、拆除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约谈和警示,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住房建设局。
第三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月拆除备案项目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及时、准确。
第三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拆除工程是否取得拆除同意或拆除文件的情况全面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拆除同意手续。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中止拆除施工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区住房建设局,同时督促拆除承包单位做好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另外,若项目恢复拆除作业的,街道办事处也应及时书面告知区住房建设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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