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汕办〔2020〕27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
签发日期 | 2020-03-12 | 实施日期 | 2020-03-12 |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深汕特别合作区项目管理权限,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8〕85号);
(六)《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208号);
(八)《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深府办函〔2018〕190号);
(九)《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深府办函〔2018〕189号);
(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下放市属行政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权限的复函》(深建函〔2019〕2644号);
(十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2019年8月22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1.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除专项开工外的其他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按程序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登记合并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按投资属性分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并按办理不同阶段的施工许可证提供资料,具体见附件1《施工许可申请材料明细要求》。采用线上申办施工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均采用电子文件,采用非线上申办施工许可审批的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区住建水务局提供监理合同等材料的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承诺书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
(一)《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承诺书(原件1份);
(三)计划立项文件或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或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四)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土石方、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按承诺书办理);
(七)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八)施工、监理的招标结果证明文件或直接发包依据: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造价审核文件(原件各1份);
(九)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按承诺书办理);
2.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按承诺书办理);
4.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
(十)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联签表或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具体见附件1《施工许可申请资料明细要求》。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表1、表2、表3、表4);
(二)《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提前开工核准)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表》(附件3,表5);
(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表》(附件3,表6)。
上述表格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领取相关表格以及资料清单,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申办;
(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收文后在规定时限内审批;
(三)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深汕特别合作区施工许可申报资料问题清单;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登记合并办理,申请人需在申请施工许可时一并提交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登记材料,核发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人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具体要求按附件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登记制度》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施工许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施工许可(提前开工核准)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和复工申请等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本办法的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暂行办法》(深汕管〔2012〕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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