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盐应急规〔2024〕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
签发日期 | 2024-08-02 | 实施日期 | 2024-08-1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区范围内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统筹规划,组织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级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应急委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动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方法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七条 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一)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并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的主要依据,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管理。
(三)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驻盐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并管理,是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直接依据。
(四)街道应急预案。是按照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要求,为应对本街道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的街道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实施,是街道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直接依据。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顺利平安举办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等组织编制,是在重大活动中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直接依据。
(六)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法人和基层组织。
(七)以区政府、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涉及部门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八条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但应保证预案内容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一)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等。
(二)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分级标准、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公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部门(单位)和街道职责、人员信息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三)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送、现场管控、人员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人员信息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四)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临时安置、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内容,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五)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区专项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六)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体系及各有关单位职责、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七)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讯保障、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现场信息、气象监测、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宣传、能源供应、社会秩序等应急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资源调用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条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点核心岗位及人员,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核心岗位及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响应措施,责任部门、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注意事项,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关键内容,便于随身携带或形成数字化预案使用。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和保障力量应结合实际,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应包括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构想、综合保障、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如何解除应急响应等,由预案制定单位依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区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应与上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专项、部门、街道应急预案应与上级应急预案、区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相衔接。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与其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四条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邻、相近的区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参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结构,结合巨灾风险评估、情景构建实际,加强极端条件下灾害预警、短临预报的多部门协同,制定小概率、超常规、超标准的巨灾应急预案。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要求,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盐中央、省、市属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报区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下列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二)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交通运营单位。
(三)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五)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余泥渣土受纳场、垃圾填埋场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及防汛、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其他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单位。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
(三)体现“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四)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五)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七)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八)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区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或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进行民意调查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预案编制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如下: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业务人员、有关专家以及具备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与预案编制;编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体制机制,包括可第一时间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相关单位和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案例分析。分析研究相关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及应对规律,根据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演化过程和灾害后果,明晰突发事件成因、梳理职责任务、评估应急能力,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及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四)预案编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应急预案。
(五)征求意见。总体应急预案应征求上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应征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社区应急工作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六)预案验证。预案正式印发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验证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七)专家论证。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社区应急工作方案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评审论证;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主要风险、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送和共享、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包括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卡、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集群通信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危险源分布图、重点防护目标分布图、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四章 审核、备案与发布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应经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报区委和区政府审批,以区委和区政府名义印发。
(二)区专项应急预案应经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由预案编制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以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四)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街道办事处专题会议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街道专项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必要时由预案制订或牵头制定部门报街道办事处专题会议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审批发布形式自行确定。
(五)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部门报请预案审核或审批时,同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送审表;
(二)应急预案送审稿;
(三)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应急预案主要内容等;
(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五)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书;
(六)应急推演评估报告;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审核和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预案规定;
(二)是否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达成共识;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是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七)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
(八)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专项应急预案提出审查意见,特殊情况(特别复杂或涉及重大风险的预案)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一)审定通过的区总体应急预案应报送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审定通过的区专项应急预案应报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局部门;
(三)审定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街道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需要与区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盐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区政府备案;
(八)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行前20日内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总体、专项、部门以及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文本(含电子文本);
(三)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四)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论证相关资料;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受理备案单位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驻盐各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监督检查,并指导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可通过媒体、社区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应急知识和技能。演练前应进行充分安全评估和准备工作,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人员及参演人员应参加并熟悉相关工作流程,确保演练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区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区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台风、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的应急演练,可报请区应急委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执行情况;
(二)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三)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四)救援人员的处置情况;
(五)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六)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参加演练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备查。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公众反馈意见,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评估报告应提交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监管部门。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和街道应急预案、社区应急工作方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其他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出现其他必要修订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区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或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重点。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条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评估、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技术、程序和方法。
第四十一条区应急管理局每年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视情况将检查结果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向公众公开。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应急预案的使用情况及总结评估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的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专职人员到位情况;
(九)应急预案及演练资金保障情况;
(十)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区人民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区政府授权同意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流程图
3.应急预案送审表
4.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表
5.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下载:
附件1.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docx
附件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流程图.docx
附件3.应急预案送审表.docx
附件4.应急预案审核意见表.docx
附件5.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docx
附件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