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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11-1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盐府规〔2017〕6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签发日期 2017-11-13 实施日期 2017-11-1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物业管理,维护政府物业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政府物业,提高政府物业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我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人武部、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区属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建设、购置的物业及规划用地等。


  政府物业按使用功能不同,分为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政府物业按管理方式不同,分为非经营性政府物业和经营性政府物业。


  第三条 政府物业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集中管理、单位规范使用的管理体制。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物管中心)是区政府物业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所属政府物业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区属单位按本办法使用政府物业。


  第四条 区物管中心应建立和完善政府物业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系统,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物相符、动态管理。


  第二章 接收与购置


  第五条 区物管中心统一接收、购置政府物业。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物业及相关资料移交区物管中心。


  (二)房地产项目配建的产权属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由区物管中心代表区政府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移交协议,统一接收物业。需要评估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政府出资购置的物业,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经区物管中心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物管中心负责申请下达购置计划、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购置费用及接收物业。


  (四)无偿调拨、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移交本区的政府物业,由区物管中心统一接收。


  第六条 经区政府批准与其他单位合作或集资建房的,使用单位须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分配方案报区物管中心备案。


  第七条 对已使用的政府物业进行改建、扩建的,使用单位应报区物管中心核准后,按程序申报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兴建、改建、扩建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后30日内,到区物管中心办理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区属单位占有使用但未移交区物管中心管理的,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情况清单报区物管中心备案,并按要求办理实物移交及账务调整等手续。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授权区物管中心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所有政府物业的产权统一登记在区物管中心名下。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物业项目,工程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配合区物管中心将物业产权登记在区物管中心名下。


  第十二条 房地产项目配建的产权属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申办该小区(物业)产权登记时,将用地使用合同中产权属区政府的物业登记在区物管中心名下。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政府物业,移交单位应提供相关产权资料,并配合区物管中心将物业产权登记在区物管中心名下。


  第十四条 多方出资合作兴建形成的政府物业,由区物管中心根据合作协议界定政府投资产权份额,申办属于政府物业的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作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原权属登记单位应当将房地产证交区物管中心统一保管,由区物管中心统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作权属登记的,相关责任单位应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调配与授权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物业应优先满足公共服务、社会福利保障、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需要,由区物管中心实行统一调配、分类管理、授权使用。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物业原则上由区物管中心进行授权使用,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区属单位核发《盐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


  (一)保障性住房、文教卫体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社区配套用房根据规划使用功能,授权相应职能部门使用和管理。


  (二)政府机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授权区属单位使用和管理。


  (三)其他经区政府批准授权使用的政府物业。


  第十八条 《盐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明确授权范围以及双方权利和责任,是使用政府物业的重要凭证,授权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授权使用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或被撤销的,应提前到区物管中心办理政府物业授权使用的变更或撤销登记。


  第十九条 授权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政府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政府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管理制度须在3个月内报区物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区物管中心因统一调配使用需收回授权物业的,授权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迁出。


  经调配仍无法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使用单位可提出租赁物业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物管中心办理租赁及授权使用手续。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物管中心负责规范管理全区经营性政府物业。


  (一)保障性住房、文教卫体用房(承包经营类)以及产业用房实行政府定价,由区物管中心或授权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管理。


  (二)政策性出租住房实行统一标准,由区物管中心集中管理。


  (三)其他经营性政府物业实行市场定价,由区物管中心按市场化运作。


  第二十二条 承租经营性政府物业须签订政府物业租赁合同,由区物管中心或授权使用单位与承租方签订。


  第二十三条 按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政府物业,租金标准以最新的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价为依据,结合物业状况及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制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租的,按政府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类物业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商业类物业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区物管中心授权,区属单位不得将政府物业出租、转让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经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将所使用的物业出租、转让或合作经营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物管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维修保养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物业的维修保养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以及物业内部的修缮、装修等。


  第二十六条 政府物业维修保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


  已授权管理的政府物业由授权使用单位负责,涉及物业扩建、改建以及主体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维修项目,须先报区物管中心审核。


  其他政府物业由区物管中心负责,区物管中心应明确承租方的物业维修保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物业应当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由区物管中心或授权使用单位依法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物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纳,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区物管中心或授权使用单位交纳。


  第二十九条 维修保养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安排或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维修保养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区物管中心、授权使用单位、承租方是政府物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区物管中心应建立政府物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巡查与监督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政府物业,应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授权使用单位或承租方,应当立即收回授权或中止租赁。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是指政府物业的产权转移和产权核销等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改造、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政府物业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政府物业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改造。指对政府物业进行改造升级、拆除重建,增加政府物业价值的资产处置。?


  (四)置换。指为便于合理使用政府物业,充分发挥物业使用效能,在不减少物业价值的前提下,与其他物业产权所有人在位置、空间、面积等方面进行调整、调换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政府物业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减或核销的资产处置。


  (六)报废。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须经区物管中心审核后,按照《盐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处置,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物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物业资产的收益应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管理支出在部门预算或政府投资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政府物业资产收益,主要包括物业租金收入、经营收益、出售收入等。政府物业管理支出,主要包括政府物业维修保养费用、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管理支出。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物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由区物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对区政府物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政府物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府物业数量清晰、账目准确。


  第三十六条 区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物管中心责令改正,并视具体情节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按时移交或交回政府物业,阻挠或变相应付区物管中心核查的;


  (二)不按规定配合办理政府物业产权变更或转移登记,或不按规定完善政府物业产权登记的;


  (三)擅自改变政府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的活动的,或擅自将政府物业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四)擅自利用非经营性政府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政府物业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业资产严重流失、损失的;


  (六)在招租项目和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七)在经营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区物管中心管理政府物业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现象的,由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物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2年2月23日印发的《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深盐府〔2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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