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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4-12-3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教规〔2024〕5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签发日期 2024-12-25 实施日期 2025-01-10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25日

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学、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本市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公开幼儿园办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管本辖区内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依法采集、更新幼儿园相关信息,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主动、及时、如实向公众公开相关办学信息。

  第四条  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客观公正、程序完备、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幼儿园办学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专项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幼儿园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批准设立时间、注册地址、所属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园长(机构行政负责人)姓名、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园性质、在园儿童数、招生、经费收支、保教费标准、办学等级、奖惩情况、年检情况、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资质与配备、课程设置、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园所联系方式等。

  专项信息应当包括设立开办、教职工招聘、儿童膳食服务、终止(或者暂停)办学、重新开办、督导以及检查结果等。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当年幼儿园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发布未按照程序批准或者核实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准确性。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幼儿园基本信息,相关数据统计节点为每年9月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及时公开相关专项信息。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办学信息的内容和特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微信或者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

  (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当注明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通过幼儿园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以及幼儿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收费标准、招生、儿童膳食服务、变更及终止办学等相关办学信息,并注明幼儿园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幼儿园,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获取幼儿园办学信息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政府网站、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在线自主查询;

  (二)如自主查询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查询申请,由受理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幼儿园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相关办学信息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幼儿园信息公开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和评价范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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