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5〕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5〕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
各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此次承接和取消事项落实到位。对承接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抓紧承接到位,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予以实施。对取消的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加强监管和服务,不得借故拖延,搞变相审批,并在本部门权责清单中公布。
各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市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