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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印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个人破产管理人人选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3-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管理人人选提出及相关工作,优化管理人任用工作机制,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等有关规定,我署现印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个人破产管理人人选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5年3月1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出个人破产管理人人选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提出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人选及相关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从市破产管理署发布的《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中任用。

  第三条市破产管理署采用摇号方式提出管理人人选的,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四条 摇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市破产管理署组织摇号的,应当通过视频平台对摇号过程进行直播,并为管理人到场观看提供便利条件,接受管理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进行公证。

  第五条 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案件关联性、管理人工作节点等因素设立若干摇号池并向管理人公示后,组织开展摇号工作。

第二章 摇号工作机制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条例》规定通知市破产管理署提出管理人人选的,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管理人人选。

  第七条 摇号工作由市破产管理署指派工作人员主持。市破产管理署委托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进行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摇号设备,对摇号过程进行公证,并按照规定将摇号过程录像存档。

  摇号工作结束后,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将摇号结果记录在册,并制作《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个人破产管理人摇号结果确认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确认表》),摇号工作人员以及现场监督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表》上签字。委托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进行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确认表》上签字。

  第八条 摇号设备包括摇号机及编号球等。管理人对应的编号球号码为其在《管理人名册》中排序对应的序号。

  第九条 每个案件原则上单独进行一次摇号,提出一个管理人人选。

  夫妻申请破产以及存在关联关系、适宜由同一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案件,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及有关实际情况,就多个案件提出一个管理人人选。

  第十条 市破产管理署经摇号确定案件管理人人选后,应当将案号、管理人人选及团队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在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发布公告,同时将摇号结果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市破产管理署提出案件管理人人选后,管理人应当及时从市破产管理署认可的团队人员名单中确定案件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并向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署报告。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更换案件负责人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署报告有关情况。经同意更换负责人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案件负责人,并向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署报告。

  第十二条 市破产管理署提出案件管理人人选后,该管理人在相应摇号池进入轮候状态,不参与摇号。当《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在相应摇号池均被提出为案件的管理人人选后,所有管理人轮候状态解除,重新参与摇号。

  第十三条 未进入轮候状态的管理人仅有一家的,市破产管理署按照本条规定提出管理人人选:

  (一)仅有一个案件需要提出管理人人选的,该管理人为该案件的管理人人选;

  (二)同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案件需要提出管理人人选的,将案件进行编号并使用对应编号球摇号,该管理人为摇号产生的编号球对应案件的管理人人选;

  (三)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由市破产管理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相应措施提出管理人人选。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四条 管理人或者其团队人员是相关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书面说明情况。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管理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相关管理人回避。

  市破产管理署负责回避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工作。相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有关申请材料移送市破产管理署,或者告知申请人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公正、忠实履行职责的,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前三年内,为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三)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担任债权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四)管理人团队人员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权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五)管理人团队人员与债务人、债权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管理人或者其团队人员履行管理人职责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律师、会计师等相关行业自律规范中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七)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署认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市破产管理署提出管理人人选后,应当及时将摇号结果及案件基本信息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收到有关案件信息后,应当及时查询是否与案件存在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回避申请。

  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在开展摇号工作前提供案号、破产程序、债务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供管理人进行利害关系自查。管理人经自查发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市破产管理署报告有关情况并申请不参加该案件管理人人选的摇号。市破产管理署经审核认为该管理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该管理人不参加相关案件的摇号。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回避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主体、申请回避的案件及管理人基本信息、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

  (二)证明管理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关材料;

  (三)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或者证明申请人为本案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市破产管理署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尚未指定管理人的,暂缓指定相关案件的管理人。

  市破产管理署经审核认为管理人需要回避的,应当重新提出案件管理人人选并通知人民法院。

  市破产管理署审核期间,管理人暂停执行职务。审核工作需要申请人或者被申请回避的管理人配合调查核实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市破产管理署发现管理人或者其团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当重新任用管理人或者通知管理人更换案件负责人、办案人员。

  第十九条 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在收到符合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回避申请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回避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市破产管理署同意回避的,原管理人的轮候状态在市破产管理署重新提出相关案件管理人人选后解除。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对市破产管理署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破产管理署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相关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破产管理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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