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处理涉及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投诉,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投诉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管理人在个人破产案件中承担财产调查接管、债权审查确认、财产处置分配等重要职责,其履职行为对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债务人的经济再生以及债务人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实践中易产生有关争议。为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必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市破产管理署对管理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涉及管理人投诉的处理办法,畅通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渠道,接收并依法处理投诉,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二、《投诉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投诉的提出
1.投诉渠道
《投诉办法》明确投诉人可以通过市破产管理署公布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线上、线下渠道提出投诉并提交材料,并规定其他单位向市破产管理署移送的投诉事项,原则上按照《投诉办法》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诉要求
为规范投诉行为,提高投诉处理质效,《投诉办法》一是明确对投诉材料形式的基本要求,规定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材料。二是明确对投诉材料内容的基本要求,规定除提交投诉书和证明材料外,投诉人如已向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就同一事项提出投诉,还应当就投诉提出情况以及有关单位处理情况提交书面说明,便于市破产管理署准确开展受理、移送工作。三是提示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关于投诉的处理
1.投诉受理
市破产管理署对管理人有关投诉的受理应限于法定职责范围,具体可以从投诉主体、投诉对象、投诉内容三个维度来界定:在投诉主体方面,投诉人须为个人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诉对象方面,被投诉人仅限于《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内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名册》生效前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参照适用《投诉办法》。对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的投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此外,对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无关的执业行为的投诉,属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管理范畴。在投诉内容方面,《条例》构建起破产审判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相分离的破产办理体制,市破产管理署承担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职职责,但对于投诉人对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指导实施的相关行为的投诉,或者诉求涉及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投诉,因涉及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权以及司法裁量权,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2.处理决定
《投诉办法》规定市破产管理署根据调查情况分类作出处理决定。一是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应作出投诉不成立决定。二是被投诉人团队人员未经市破产管理署认可、被投诉人或者其团队人员是相关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未及时申请回避,或者有其他不得担任管理人或者团队人员情形的,会同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或者团队人员。三是被投诉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督促被投诉人依法履行职责。四是被投诉人有其他违反《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督促被投诉人改正。有上述第三种、第四种情形的,市破产管理署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移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3.线索移送
管理人角色及所从事的业务具有复杂性,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可能涉及其他相关单位管理范畴。《投诉办法》明确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行业自律规范、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涉嫌实施破产欺诈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市破产管理署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移送线索。
4.处理结果应用
为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对管理人履职的规范作用,推动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投诉办法》规定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情况将作为市破产管理署开展管理人履职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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