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二条规定,市水务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集《深圳市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意见。截止2021年4月8日,共收集社会公众意见9条,现按规定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见附件)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
感谢对市水务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水务局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深圳市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第一章第二条,建议明确是否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 采纳 | 第一条已经明确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
2 | 关于第六条入选基本条件,建议明确公务员、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已退休人员的相关入库规定 | 部分采纳 | 公务员、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已退休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 |
3 | 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议组成专家组的成员建议至少有一位水土保持专业副高级工程师 专家组组长建议由水土保持专业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工程师担任。 | 部分采纳 | 已在第十二条第四项补充相关要求。 |
4 | 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评审专家组构成,建议增加水土保持专家最低人数 | 采纳 | 已在第十二条第四项补充相关要求。 |
5 | 第十二条关于专家库使用,建议专家库专家为深圳本地专家 | 未予采纳 | 第十三条已明确可采用远程视频或书面函审的方式,不必一定为深圳本地专家。 |
6 | 建议在办法“第二章专家库建设”建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库。 | 采纳 | 第七条第二项已明确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入库。 |
7 | 第十二条一款,建议增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技术审查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库中抽取”。 | 采纳 | 第十二条第一款已明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 |
8 | 在管理办法第三章中应强调“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应为熟知深圳市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的与水土保持专业相关并从事水土保持行业相关的人员担任”。 | 采纳 | 第十二条第一款已明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 |
9 | 建议在第二十条增加“在3年内未参加任何评审活动或10次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在下一个聘期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 部分采纳 | 第二十条第二、三款已经明确专家无故迟到、缺席技术评审的行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