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就《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采纳4条。
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人员 |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叶同学 | 建议将第十三条【首次评价规则】和第十四条【季度评价规则】合并,明确评价分值由基础分和评价周期有效记录分值组成。理由:首次评价和季度评价的记分规则应统一标准。 | 采纳 | 已将这两条合理合并,并统一了首次评价和季度评价的记分规则。 |
2 | 满月 | 第二十四条中,针对“媒体”的理解,报纸属于四大传统媒体之一,新闻发布会也属于媒体方式,可以改成“也可以通过报纸、新闻发布会等媒体方式公开发布”。 | 采纳 | 已完善评价结果发布相关内容。 |
3 | 刘先生 | 建议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改为“深圳市”。 | 采纳 | 已完善相关表述。 |
4 | 建议明确第三条“排污单位环境行为”的定义,理由:原文“排污单位环境行为是指……的数据和资料”逻辑上不通顺。 | 关于定义部分计划采用“环保信用信息”的概念,并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完善相关定义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