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22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就《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5条。现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十三条规定,将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予以说明(详见附件)。
附件: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建议单位/人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中山 大学 |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计入自筹经费。”鉴于一般财政资金不可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建议增加“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除外”。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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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十八条“(二)基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而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议明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范围和标准。 | 解释说明 |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范围和标准由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相关办法具体明确。 |
3 |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禁止性行为。”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负面清单。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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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野外考察、邀请外国专家来深交流等确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报销规定,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按规定程序据实列支。”鉴于部分高校非市属高校,建议删除“市属”。
| 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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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邬女士 |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列支要求】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5%”。 项目申请单位如按照最高上限比例列支项目间接经费,遵循第十三条条款执行可能出现以下情况:设备费在项目实施阶段调增,则原设定的间接经费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调增后设备费的30%。 建议新修订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间接经费具体核定规则。 | 不予采纳 | 第十三条是对项目间接费用列支的具体要求。在设备费发生变化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