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24日,我局就《深圳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转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如下,感谢市民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序号 | 意见或建议 | 单位/个人 | 意见反馈 |
1 | 建议斟酌在完成首次登记之前,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是否适用? | 市民(18*******25@163.com) | 采纳。后续拟对该条内容进行研酌和修改。 |
2 | 第六条 为什么要设置签订[土地管理协议]环节?是何考虑? | 池先生(14******27@qq.com) | 解释。《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按照批准围填海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要求明确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换的程序,即权利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规划功能确认后再按功能相符和其他功能进行分类处置。为保障《海域条例》按照批准围填海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的要求顺利实施,要求海域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之前与我局派出机构签订土地管理协议。在土地管理协议中提前对填海项目形成土地的竣工验收情况、土地管理要求、处置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海域使用权人按照约定开展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换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