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工作要求,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我局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官网和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共收到2条意见。现将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示。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
序号 | 建议人/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卢小姐(email_lu@163.com,1359019****) | 无其他意见或建议。 | 经电话沟通建议人,其表示此前反馈意见已被采纳,因此填写无其他意见或建议。 |
2 | 解先生(Eddie.Xie@walmart.com,1560248****) | 第十条 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充分利用我市教育资源,共建贸易人才实训基地,为贸易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建议:为贸易人才实训基地企业提供实训补贴。 贸易型总部企业所在区对符合相关人才住房政策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的外省市人才申请人才住房提供便利。建议:在不为企业设置约束性连带责任条款的前提下,降低深圳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如“与共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在五年以上”,降低为“签订工作合同在2年及以上”。 第十一条 贸易型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内地户籍居民因商务需要出境的,可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提供商务备案便利服务。建议:在不为企业设置约束性连带责任条款的前提下,针对贸易型总部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总部职能相关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简化申请资料要求,并缩短申请时间。 贸易型总部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贸易型总部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在我市常驻工作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外籍法定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已连续办理2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申请可按规定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贸易型总部企业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按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建议:1.为贸易型总部企业法人代表及总部相关职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办理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的绿色通道。2.在不为企业设置约束性连带责任条款的前提下,为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的外籍高及管理人员提供优先申办永久居留的资格。 | 解释说明。经电话沟通建议人,已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解释说明。其中,实训基地补贴请关注市教育局官网相关通知公告;人才住房请关注市住建局官网相关通知公告;出入境人员便利,将严格执行国家出入境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