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至5月4日,我局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和深圳市司法局官网,面向社会各界补充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共收到社会公众3条意见,其中采纳2条、解释1条。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个人 | 公众意见 | 处理情况 | 相关说明 |
1 | 刘女士 | 《办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剩余土地租金”名词解释是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2测算的土地剩余年期地价,已使用年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根据近期公示的《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附表2明确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中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建议《办法》与《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做好政策衔接。 | 采纳 |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本办法所称“剩余土地租金”,是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附表2测算的土地剩余年期地价。”删除“已使用年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的表述。 |
2 | 103****833@qq.com | 1.《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中短期租赁期满后还可续租不超过三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短期租赁不得续期,两者存在差异,建议做好政策衔接或解释说明。 | 采纳 | 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等上位政策,短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考虑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等期限为五年,短期租赁不能影响各层次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办法》明确短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与长期租赁下限相衔接,并且不得续租。 |
3 | 2.《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关于长期租赁的用地条件,相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限缩了长期租赁的可用土地范围,建议做好解释说明。 | 解释 | 前海合作区建设用地主要采用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途管制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结合前海合作区土地利用现状和管理实际,对暂不具备规划实施条件或规划条件尚未确定的用地,不适合划拨或出让,为节约集约用地,有必要通过长期租赁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同时,也要审慎实施并严格控制长期租赁规模,因此《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长期租赁用地条件,属于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基础上的细化落实。 |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前海合作区的支持。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