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局于6月5日至6月16日分别通过市司法局官网及市财政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现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单位名称 | 序号 | 意见建议内容 | 采纳情况 | 备注 |
市民甲 | 1 | 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偿还垫付款项,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理由:协议内容在道交法和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也与简化申请材料的便民原则也相背。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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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服务机构,并告知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偿还垫付款项,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理由同第二十一条修改建议。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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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议第二十三条最后一款修改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理由:当事人预付抢救费用的情形比较复杂,如果只是简单规定扣除,不利于受害人垫付权利的保障,建议由管理机构根据拟垫付时间段当事人预付费用情况予以具体判断即可,属于操作细节层面,建议不要限制。 | 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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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乙 | 4 | 建议一:可以给予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医疗机构或办理丧葬事宜的殡葬服务机构直接的申请救助基金的权利,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有关费用,待资料齐全后再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 已采纳 | 已在《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六条中简化抢救及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流程。 |
5 | 建议二:对非机动车(即电动车)交通事故,也应当纳入救助范围,且其适用的情形应当比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还多。 | 已采纳 | 已在《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中体现。 |
6 | 建议三:该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救助基金仅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建议可以适当延长垫付的期限,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后续医疗的费用,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受害人的经济情况来决定延长的期限。 | 已采纳 | 已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限定条件下可延长垫付期限。 |
7 | 建议四:可以设立一个综合的救助基金管理系统,其系统和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的系统相通,有关部门可以将申请救助基金的材料上传,方便当事人申请救助基金。 | 已采纳 | 已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