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委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2023年7月16日,共收到5条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建议一:建议进一步压缩项目初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审批环节时限。
采纳情况:已采纳。
建议二:建议对“弄虚作假、违规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制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条款。
采纳情况:已采纳。
建议三:建议对长周期项目,在第五章第十六条中增加项目后续是否继续、中止或撤销的评估工作相关内容,并在第十八条相应增加根据项目检查、评估建议中止或撤销项目的情况。
采纳情况:已采纳。
建议四:建议允许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采取分阶段资助方式。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在我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建设周期超过一年以上采取分阶段资助方式的项目类别包括创新能力建设、基础能力建设、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制、国家/省配套等;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号)“(十三)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要求,产业化等类别项目建设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建议五:建议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及工器具纳入政府采购。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及工器具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企业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及工器具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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