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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采纳情况的公示

来源: 日期:2023-10-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近期,我局通过本部门及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拟采纳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后续我局进一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意见采纳情况。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参与和支持!

  附件:公开征求的有关《关于修改<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公开征求的有关《关于修改<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单位/个人

主要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或相关情况说明

1

德国***空公司

因缺少国内银行账号,信息资料未及时补全,在2023年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2022年度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申请过程中,德国欧陆航空未能按时完成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深圳-莱比锡”航线的资助申请。

基于本次意见征询,建议在补充通知中增加一项条款:即允许2023年因无国内银行账号等而未及时完成申请的航空公司,在后续航空公司条件具备的时候有补报资助的机会。

拟采纳

结合2023年开展资助申报受理过程中,多家外航遇到因无法提供国内银行账号、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公证材料等而未成功受理的情况,拟研究优化《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助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资助申请受理相关规定。

2

华***航空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我司作为航线包机人,结合过去一年的补贴实际申领情况,仍面临补贴申请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的困难。

因此,我司建议《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增加一条修改条款,内容如下:

修改资助项目申报时间为一年两次。航空公司、包机人可在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对上一经营年度的航线提出申请。

拟采纳

在财政资金预算允许的情况下,初步计划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资助申请受理审核。

3

中****有限责任公司

1.建议缩短《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申报周期,新增第四季度申报窗口。

拟采纳

在财政资金预算允许的情况下,初步计划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资助申请受理审核。

2.为鼓励航司打造高时效的国际航空通道,聚拢航空货量,建议取消单条航线资助资金上限。

不采纳

一是本实施细则中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资助项目,除货量资助外增加了出港航班班次资助,资助标准和资助上限较原资助政策已有较大幅度提升。

二是财政资助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引导航空公司拓展航线以及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帮扶培育市场。当货运新航线和加密航线运营班次及运载货物足够多,突破了资助上限,说明市场培育已有成效,具备持续发展的基础,宜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培育其他航线。

4

徐**

建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七条中的“洲际(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及阿拉伯半岛航线”修改为“洲际及阿拉伯半岛航线”。建议理由:国际货运航线单向性特点明显,为提升载运率航司需采取经停等结构,洲际航线市场培育期长、运营成本高昂,长期维持稳定运营困难,因此恳请政府考虑放宽对经停航线的限制。

不采纳

一是若按照本条建议内容,删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七条中的“(不含技术经停的第一目的地为亚洲外)”,则本细则资助的洲际航线必须是点对点的直达航线,不包括中间含技术经停点的洲际航线,实际是对洲际航线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与本条建议的初衷“考虑放宽对经停航线的限制”不相符。

二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货运新航线定义,本细则定义的国际航线是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货运航线,以引导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集货出境,考虑到洲际航线航程较长,允许其技术经停(即不可上下货),但采取国内其他机场经停上下货的方式运营洲际航线,出境地则不在深圳,本质上已不属于《实施细则》所定义的国际航线,不符合本细则鼓励支持范围,而采取在亚洲其他机场经停上下货的方式运营洲际航线,则本质上属于亚洲内航线,因此本条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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