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以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我局拟制订《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为做好该办法制订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分别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再次全文公布,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现将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详见《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在“深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布。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意见建议反馈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938629,传真:83948133,电子邮箱:xiexiaoli@szfb.s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