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策制定质量,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2020年8月31日至9月11日,我局将起草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清退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置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来自6个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反馈意见共6条,意见处理情况如下,感谢市民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序号 | 意见 | 意见来源 | 意见处理 |
1 | 第二条 | 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大于20000平方米,清退用地经处置后纳入政府储备的经营性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且位于城市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可适用本规定。 | 深圳市汇能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部分采纳 | 已删除该内容,并对条文进行修改。 |
2 | 第六条 | 该条款(二)当更新用地实际土地移交面积大于更新用地基准土地移交面积时,转移容积=0。此处存在逻辑错误,是否误将“小于”写成了“大于”?但理论上不存在哪个项目的实际移交小于基准移交的,因此此条是否有意义请详细斟酌。 | 阿景 | 采纳 | 将对条文进行相应修改。 |
3 | 第七条 | 若清退用地规划调整之后全部是公共利益用地,建议依然适用于第七条,即清退用地转移建筑面积可转移至出让给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理由是企业背负了清退的责任,清退用地调整后都变成了公共利益用地,如未能考虑建筑面积的转移补偿,将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使得项目推进缓慢,影响城市更新的进程。 | B01Q01.孟祥川 | 解释 | 1、根据政策处置思路,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分别视为平等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共同承担公共利益用地,并分别获得用于开发建设的用地。将清退用地全部规划为公共利益用地不符合政策的处置思路。 2、若清退用地在法定图则中全部是公共利益用地,清退用地按照《处置规定》处置后,实施主体可获得的开发建设用地反而会减少。此时计划申报主体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处置规定》。 |
4 | 其他 | 政策未提及适用《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拆建比项目涉及清退用地时的处理意见,建议按照“拆除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建筑量核算。 | Athena | 部分采纳 | 1、《处置规定》已在公共利益用地和建筑面积上给予了实施主体补助。在保持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公共利益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拆一减一”和适度补偿的原则,相应地核减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的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并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奖励。 2、将对条文进行补充完善,明确适用《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清退用地时的处理规则。 |
5 | 一、建议从实际出发,对清退用地上的建筑物时给予一定量的容积补偿。 二、对于符合拆建比政策的项目,建议明确以项目范围内永久性建筑总量为基础来计算规划容积,避免对清退用地上的建筑物可否适用拆建比政策出现争议,也可使实施主体更加积极的推动项目进展。 | 淘-达-人 |
6 | 适合拆建比项目的城中村,项目本身的容积率较高,政府出台拆建比政策的原因就是鼓励加快推进城市更新,若清退用地上的建筑量不适用拆建比,会给旧村跟新带来极大的困难。建议考虑此类项目。 | 尘世过客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