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7日,我局分别通过官网和市司法局官网,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得到了相关市民和单位的关注,现将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建议人 | 反馈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1053481090@**.com | 《办法》第十四条“对区域内急需的商业配套、公共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前海合作区在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时,可根据前海合作区实际情况……”,建议修改为“对区域内急需的商业配套、公共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前海管理局在采用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时,可根据前海合作区实际情况……” | 采纳 |
2 | 《办法》第十九条(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收回)“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价”,一方面限制转让的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不仅有出让,还可以是租赁等方式,因此“原出让合同”涵盖不充分;另一方面,已供应建设用地存在使用期限,土地收回价格上限应为剩余使用期限的地价,而非签订土地供应协议时的初始地价。 | 采纳 |
3 | 《办法》第二十条(境内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及变更)“……并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只是出让,“出让合同”涵盖不充分,建议与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土地供应协议”的表述保持一致。 | 采纳 |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