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对《深圳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公开征求意见收集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昵称 | 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说明 |
1 | 绿萝 | 1.附件三《排污单位退出登记表》在正文内容中无引用; | 采纳 | 在《管理办法》退出管理部分正文引用附件三。 |
2 | 2.建议增加资金补贴内容。 | 不采纳 | 《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行为,且资金补贴已在《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
3 | 吴先生 | 建议核实gb18599名称 | 采纳 | 已核实,GB 18599已于2020年进行修订,名称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
4 | 带鱼 | 建议第三节第二十三条(三)“从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处置的,应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建议对该描述进行修改,因固废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才需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而工业园区侧重于管理,与经营活动有区别;“分类贮存”改为分区贮存;(五)增加“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 采纳 | (一)已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固废法》第八十条相关表述进行核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是对已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园区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理由: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其性质等同于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根据《固废法》要求,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管理办法》“分类贮存”修改为:分区贮存。 (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增加: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
5 | 浮生若梦 | 一是建议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园区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园区规范化管理的强制规定、激励措施等。 | 解释 说明 | 《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行为,不宜增加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及激励措施等内容,园区强制规定在《管理办法》中均以“应”或“应当”表述。 |
6 | 二是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设立园区规范化管理环保顾问咨询队伍,统一为园区环保机构提供全天候无偿咨询服务。 | 采纳 | 我局在计划组建工业园区规范化建设服务团队,为园区提供技术指导。 |
7 | 三是建议鼓励工业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其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收取一定的环境保护管理费,用于园区规范化管理建设与运营工作。 | 不采纳 | 园区是否收取环境保护管理费属于市场行为,园区和企业可以协商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不宜过多干预。 |
8 | Mike | 本人在本市的电镀企业从事环保管理多年(现已经离职),高污染企业一直都是被动式的履行自身环保责任,企业本身配置的环保管理员往往没多大权利,都是被企业管理层所左右。不能真正做好环保管理工作。我建议市区重点污染源应该由政府主管单位统一配置类似“环保联络员”的职位。该职位由主管单位统一培训隶属环保管理部门(可以类似协警模式)。这样可以方便环保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检查企业对环保责任人的落实。 | 不采纳 |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工业园区,不涉及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故不采纳该意见,我局将在后续制定污染源管理政策制度中予以考虑。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