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至30日,我局在官网面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和支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得到了相关单位和市民的关注,现将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和支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希望前海管理局可以充分考虑深圳市前海科创石墨烯新技术研究院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和支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 | 解释 | 本办法是为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港澳和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而制定。我局拟出台新兴产业政策,将对无粤港澳合作背景但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扶持。 |
2 | 第二章第四条第二行,“是指依托港澳高校和香港科研机构”改为“是指依托港澳高校、港澳合作办学高校和香港科研机构” | 解释 | 本办法是为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港澳和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而制定,因此本办法将更聚焦于针对港澳本土高校及科研机构。我局拟出台新兴产业政策,将对具有港澳合作办学高校背景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实体机构予以扶持。 |
3 |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条第三行,建议删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解释 | 前海相关产业政策均以在地经营为导向,欢迎更多企业来前海展业。 |
4 | 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条第二行,“能源新材料等港澳优势产业领域”建议改为“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整体省级的港澳优势产业领域” | 解释 | 本办法是为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港澳和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而制定。有关表述来源于《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
5 | 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条第四行,“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高校知名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建议改为“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回国前曾任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高校知名教授等高层次人才” | 采纳 | 完善相关条款,适用条件中予以覆盖。 |
6 | 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条第一行,“项目单位项目团队成员具备在港澳高校及科研机构从事先进技术研究经历”建议改为“项目单位项目团队主要成员具备在港澳高校、港澳合作办学高校及科研机构从事先进技术研究经历” | 解释 | 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将“项目单位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纳入考虑。本办法是为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港澳和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而制定,因此本办法将更聚焦于针对港澳本土高校及科研机构。我局拟出台新兴产业政策,将对具有港澳合作办学高校背景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实体机构予以扶持。 |
7 |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条第二行,“按照项目单位装修投入的100%,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装修费资助资金”建议改为“给予项目每平方米不超过5000元的装修费资助资金” | 解释 | 相关标准的设定是在充分摸底在地企业装修投入并综合考虑前海扶持资金总量的基础上予以平衡,避免出现区内套取相应扶持资金的现象,保障前海产业扶持的公平与秩序,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
8 |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条第二行,“按照项目单位项目投入的100%(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50%)”建议改为“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参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 解释 | 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性,本办法将对项目单位自筹经费设置一定条件要求。 |
9 |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条第四行,“用于聘请项目单位研发团队薪酬、仪器设备”建议改为“用于聘请项目单位研发团队薪酬、租金、物业费及仪器设备”。 | 解释 | 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将“物业费”纳入考虑。我局拟出台办公用房专项扶持政策,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可积极申请租金等补贴。 |
10 |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条第一行,“验收结论为‘满意’” 建议改为“验收结论为‘满意’及经复议后结论为‘满意’的项目”。 | 解释 | 相关标准的设定依据来源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
11 |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条第一行,“验收结论为‘仅符合要求’、经复议后结论为‘满意’的项目”建议改为“验收结论经复议后为‘仅符合要求’的项目”。 | 解释 | 相关标准的设定依据来源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
12 |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三)条第三行,建议删除“前海管理局将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 解释 | 本条款的设定是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性。 |
13 | 第六章第十九条,建议删除。 | 解释 | 前海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财政可持续发展理念。本政策系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前海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出台的政策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
14 | 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一)条第一行,“本办法所称‘港澳高校’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高等院校”建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澳高校、港澳合作办学高校’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高等院校以及有丰富港澳合作基础的由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 | 解释 | 本办法是为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科技合作管理体制,促进港澳和内地创新链对接联通而制定,因此本办法将更聚焦于针对港澳本土高校及科研机构。对具有港澳合作办学高校以及内地高校背景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在拟出台的新兴产业政策中予以扶持。 |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