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市交通运输局就《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不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具体情况见附件。
感谢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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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第一条“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调整为“出行线路相同、相近的合乘者”。 | 否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十)条“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防止出现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边界不清,以合乘名义非法营运。因此不给予采纳。 |
2 | 第四条(一)价格规定:修改为“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包括燃料(含油、汽、电)成本、通行费、车辆折旧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顺风车平台收取的信息服务费等费用。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用于维护平台正常运营。” | 部分采纳 | 将第四条(一)修改为:"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分摊出行成本的,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总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平台收取信息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增加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责任要求。该规则体现合乘是一种合乘各方自愿的非经营行为,区别于客运服务,有利于进一步压缩非法运营车辆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对真正的合乘服务提供者的保留一定的经济激励。 |
3 | 建议:第四条(二)删除“本市注册”的要求。 | 否 | 限制合乘车辆为本市的规定,是为了限制外地车辆借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出行,也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高峰期交通拥堵等压力。因此不采纳。 |
4 | 第四条(三)删除次数限制 | 否 | 限制合乘频次的规定,是结合市民平均每人每天上下班通勤,以及额外出行时提供合乘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借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出行,也减少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高峰期交通拥堵等压力。因此不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