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深财规〔2013〕19号),以下简称《通告》)于2013年12月9日颁布,制定时未规定有效期,施行至今未进行修订。《通告》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申办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基本源于2011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并未作细化和拓展,该文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期间,财政部在2012年、2013年、2015年先后公布了《财政部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财会〔2012〕16号)《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9号),对做好“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财政部先后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进行了更加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通告》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我局决定废止《通告》,现就废止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24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iushuai@szfb.sz.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710室,邮编:51803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深财规〔2013〕19号)
2.废止说明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