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市卫生计生委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深卫计规〔2018〕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规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明确要求将入户、入学、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2021年12月1日修改并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取消了计划生育证明相关的规定。《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新时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启动对《办法》的废止工作。现就废止《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2年3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发至我委(邮箱:jtfyc@wjw.sz.gov.cn)。
附件:1.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废止说明
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