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市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办集中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编办意见后,修改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46室(邮政编码:51802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angwei@shenzhen.com.cn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新区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