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区级规范性文件 > 宝安区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08-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规〔2025〕3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25-07-29 实施日期 2025-08-1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老有颐养”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增加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能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场所,主要有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三种形态。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资助扶持及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多元参与、放管并重、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优先保障宝安区户籍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模式一: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建设、配备设备,将达到开业运营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

  模式二:政府提供场地将需要新建或改造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建设运营模式。

  模式三: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投资建设,自主管理运营,政府给予资助扶持的建设运营模式。

  第六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审查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对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抽查,组织专家对运营机构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考核,负责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的备案,复核审批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的资助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是辖区社区养老服务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扶持资助申请的审核、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在辖区范围内的具体事宜协调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审批及社会投资备案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养老服务扶持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支持。对社区养老服务涉医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提供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政府物业,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购置、租赁社区养老服务场地。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公共文体服务,推动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区审计局、宝安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

  (二)综合考虑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等。

  (三)符合建筑、消防、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下列方式满足场地供给:

  (一)利用政府物业新建或在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二)利用现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融合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政府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配置场地。

  (四)社会力量配置场地。

  第九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为:

  (一)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30张。

  (二)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专门要求等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长者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范》(DB4403/T 398-2023)等规范要求。

  第十条  社区长者服务站建设标准为:

  (一)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50平方米,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少于5张。

  (二)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长者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范》(DB4403/T 398-2023)等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小区长者服务点分为一类长者服务点和二类长者服务点。

  (一)一类长者服务点:原则上应独立设置,拥有独立的场地条件,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长者服务中心(站、点)建设规范》(DB4403/T 398-2023)等规范要求建设。

  (二)二类长者服务点: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等场所内融合设置。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需设置基本的老年人活动功能区域。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需要符合无障碍设计、标识设置、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

  (一)无障碍建设标准: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应满足轮椅进出的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

  (二)标识设置标准:名称与标识设置应统一规范,符合深圳市养老服务标识要求及《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运营规范

  第十三条  以模式一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公开招标遴选运营机构;以模式二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公开招标遴选建设运营机构;以模式三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由出资兴办的社会力量建设运营。

  第十四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将15分钟服务半径覆盖范围内以模式一、模式二建设的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按有关招标遴选程序集中委托就近的养老机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统筹运营,构建立体融合的“15分钟养老服务圈”。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到区民政局办理养老服务备案。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运营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鼓励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服务对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可通过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立医疗机构或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长者服务站(点)因故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终止服务60日前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安置方案。享受过政府资助扶持资金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经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运营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民政局。

  第四章  资助扶持

  第二十三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资助扶持措施:

  (一)建设资助:对以模式二、模式三新建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按实际建设投入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建设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建设投入含基础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对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投入使用满10年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重新建设后可再次给予建设资助。

  (二)年度运营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实行项目清单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服务项目清单》(附件1)与运营机构确定服务项目、约定年度运营服务指标量并纳入年度运营服务合同,确定年度运营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租金资助:对以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根据场地建筑面积按政府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年。

  第二十四条  社区长者服务站资助扶持措施:

  (一)建设资助:对以模式二、模式三新建且投入运营满1年的社区长者服务站,按实际建设投入金额的50%一次给予建设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建设投入含基础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对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投入使用满10年的社区长者服务站重新建设后可再次给予建设资助。

  (二)年度运营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实行项目清单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长者服务站服务项目清单》(附件2)与运营机构确定服务项目、约定年度运营服务指标量并纳入年度运营服务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年度运营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租金资助:对以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社区长者服务站,根据场地建筑面积按政府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二十五条  小区长者服务点资助扶持措施:

  (一)一类长者服务点:

  1. 建设资助:对以模式二、模式三新建且投入运营满1年的一类长者服务点,按实际建设投入金额的50%一次给予建设资助,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投入含基础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以模式二、模式三建设且投入使用满10年的一类长者服务点重新建设后可再次给予建设资助。

  2. 年度运营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实行项目清单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一类长者服务点服务项目清单》(附件3)与运营机构确定服务项目、约定年度运营服务指标量并纳入年度运营服务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年度运营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 租金资助:对以模式三建设且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的一类长者服务点,根据场地建筑面积按政府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

  (二)二类长者服务点:

  无建设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和租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年度运营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测,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对运营机构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专业力量对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一年度的运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考核方法及指标详见附件4)。对年度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的按年度运营资助额的100%予以资助;“不合格”等级的不给予年度运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街道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和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

  (三)暂停或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的;

  (五)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宝安区民政局负责解释。2024年9月6日至本办法生效期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实施指引》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同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深圳市民营养老机构相关资助文件不同时适用,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及其运营机构只能择一文件申请资助,按深圳市民营养老机构相关资助文件给予资助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不得再按本办法申请资助扶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援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文件等,均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