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规范性文件查询 > 区级规范性文件 >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区综合办

2022-05-29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5-0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鹏办规〔2019〕3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签发日期 2019-05-07 实施日期 2019-05-20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后,将项目移交新区建筑工务署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中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的范围。代建项目原则上为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其中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代建项目或地点分散、点多面广的综合整治、片区配套类项目,可低于5000万元。

  第四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资料审查确认意见到政府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各政府部门应予以认可并指导加快办理。

  第五条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在代建方案中提出,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六条 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按《大鹏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计取,对费率如有特殊要求的,由新区建筑工务署、项目单位在代建方案中联合提出并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项目包的代建管理费按组成项目分别计取。代建管理费可分阶段计取,前期阶段代建管理费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管理费,按照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费用在代建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鼓励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具体形式在代建方案中明确。相关服务事项费用可先按暂定价列支,以总概算批复为准。相关服务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需具备资质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工程监理由新区建筑工务署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合同订立及实施流程

  第八条 拟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后,由新区建筑工务署编制代建方案,经项目单位确认及征求新区发改、住建及法制等部门意见,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和监督方式等内容。代建方案确定后,由新区建筑工务署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新区建筑工务署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招标应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十条 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建立并管理代建单位预选库,预选库管理办法由其另行制定。新区建筑工务署原则应按照预选库管理办法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直接选取代建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 预选库代建单位及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项目相对应的管理资质、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首席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责任人,且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市、区代建单位黑名单;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新区建筑工务署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房、产业用房及园区配套、交通枢纽等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新区建筑工务署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后,委托新区区属控股国有企业实施代建。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用为零的代建项目,由新区建筑工务署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后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具体代建单位由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确定。

  (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二)市、新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三)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四)应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企业愿意承担总投资额占比51%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而需委托特定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企业开展的供水、电力、燃气等工程项目。

  (六)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新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制定《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新区建筑工务署、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不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代建单位确定后,由新区建筑工务署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载明新区建筑工务署和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目标、代建费用的约定、设计变更程序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原则上应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须提供不低于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且保函受益方为新区建筑工务署。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制度,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总概算为限额。代建单位应在全部设计文件完成后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及时提交新区建筑工务署。新区建筑工务署审核确认后,与代建单位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作为代建合同的附属协议。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及工程费用超支的,超出部分无需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交由新区建筑工务署审核后,以新区建筑工务署名义申报。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照新区财政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代建单位申报决算时,应将代建奖励金纳入。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按照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和代建合同要求,协助新区建筑工务署、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结(决)算审核、资产移交等基本建设程序及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后,代建工作结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确认新区建筑工务署编制的代建方案;

  (二)参与项目设计等前期的审查工作,确认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

  (三)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工作,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环保、建设、消防、市政接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完成项目结(决)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作,并督促代建单位及时办理工程技术档案及资产移交;

  (五)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区建筑工务署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编制项目代建方案;

  (二)负责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负责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参与项目设计等前期的审查工作,确认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

  (四)负责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环保、建设、消防、市政接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五)负责建设资金申请和监督,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交资金计划申请,并按月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监督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生态环保及文明施工和施工进度等工作,对代建单位及其委托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监督其对承包商的履约管理;

  (七)负责监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行为,核实代建单位的转包和分包行为;

  (八)协助及监督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完成项目结(决)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作,并督促代建单位及时办理工程技术档案及资产移交;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代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或审计问题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审计责任;

  (二)负责落实主要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用地、环保、建设、消防、市政接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并与相关单位协调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苗木迁移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代建项目向政府部门报建报批相关文件的编制,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文件需经项目单位、新区建筑工务署确认后方可申报;

  (四)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以及材料设备、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不得与代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五)负责代建项目的服务事项、材料设备和工程施工的合同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新区建筑工务署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按月向新区建筑工务署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八)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协助完成项目结(决)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作;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工程档案资料、财务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协助项目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奖惩规定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同时满足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无安全事故发生、未超出总概算费用且获得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等条件的,代建单位可获得奖励金,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具体扣减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代建合同中预先设定。

  第二十四条 代建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代建合同应约定明确的退出机制、相应的处罚赔偿条款和确保代建项目继续实施的替代机制。新区建筑工务署和代建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代建合同履约过程中,代建、施工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罚金从履约保函中支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同执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代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尽到职业责任而给新区建筑工务署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的履行,并向社会曝光。新区建筑工务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保证代建项目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发财〔2016〕 4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鹏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代建方案(范本)

  3.代建项目基本服务范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