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见附件1、附件2)。
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17日前通过反馈电子邮件(chenhaihan@shenzhen.gov.cn)的方式提出意见。
附件:1.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